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商务厅2021-09-10 10:4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

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1〕93号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

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涉外作业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口岸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外作业点是指在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需要对外启用、临时对外启用及已对外启用的码头泊位及海上装卸点等。

  第三条 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临时对外启用和退出对外启用的申请、批准及运行监管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

  第四条 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是指已运行的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码头泊位及海上装卸点等,通过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组织的验收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允许其供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出入境。

  第五条 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共享、有利查验、便利通行”的原则,由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落实口岸查验及配套设施的前期规划工作。涉外作业点主管单位根据口岸查验及配套设施的前期规划,建设完善口岸查验及配套设施。

  第六条 口岸查验及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应当按照“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纳入项目主体工程之内。

  第七条 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在充分调研和征求驻地口岸查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作出计划安排,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计划报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同时做好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前准备工作。

  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年度计划。

  第八条 对列入对外启用年度计划的涉外作业点,驻地口岸查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指导主管单位做好口岸查验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组织联合检查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确认其是否符合申请对外启用验收条件。具备申请对外启用验收条件的,由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对外启用。

  申请批准文件需附以下资料:

  (一)山东省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申请表;

  (二)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前准备工作联合检查纪要或驻地口岸查验单位及有关部门支持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书面意见;

  (三)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基础设施生产运行所需的审批文件;

  (四)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无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涉外作业点需建立规范安全的运行机制及配套管理制度);

  (五)涉外作业点口岸位置图。

  第九条 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驻鲁口岸查验单位及省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对外启用前准备工作进行验收并形成会议纪要。验收合格的,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对外启用,并将批准文件抄送驻鲁口岸查验单位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备案。

  对验收会议纪要中提出的问题,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帮助涉外作业点主管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将整改情况报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并抄送驻鲁口岸查验单位。

  第十条 暂不具备对外启用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涉外作业点,经整改完善后,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办理。没有完成对外启用年度计划的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口岸管理部门,要向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专题报告说明情况,连续两年没有按计划完成对外启用验收的涉外作业点,一般不再列入下个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后,其主管单位应当按季度向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报送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人员,暂时缓解查验力量不足的矛盾。

第三章 涉外作业点临时对外启用

  第十三条 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码头泊位在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基础设施生产运行所需的审批文件,并满足临时靠泊国际航行船舶查验监管条件下,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临时对外启用。

  第十四条 需临时对外启用的涉外作业点,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组织联合检查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确认其是否符合申请临时对外启用条件。具备申请临时对外启用条件的,由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报请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对外启用。

  申请批准文件需附以下资料:

  (一)临时对外启用的必要性说明;

  (二)涉外作业点临时对外启用前准备工作联合检查纪要或驻地口岸查验单位及有关部门支持涉外作业点临时对外启用的意见;

  (三)临时对外启用的期限;

  (四)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基础设施生产运行所需的审批文件;

  (五)查验设施建设情况;

  (六)涉外作业点口岸位置图。

  第十五条 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在征得驻鲁口岸查验单位同意后,批复其临时对外启用。暂不具备临时对外启用条件的,经整改完善后,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办理。

  客运、超大型船舶作业、危险品作业、海上作业等安全风险高或社会影响大的涉外作业点申请临时对外启用,根据驻鲁口岸查验单位意见建议,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组织驻鲁口岸查验单位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后按照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临时对外启用时限原则上限定在6个月内,确有需要,经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期限,累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延长临时对外启用期限申请,需要在当次临时对外启用到期之日的20个工作日前由设区的市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向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提出。

  涉外作业点临时对外启用到期后,主管单位应当及时向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报送运行情况。

第四章 涉外作业点退出对外启用

  第十七条 涉外作业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退出对外启用:

  (一)已经停止涉外作业的;

  (二)查验基础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口岸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指口岸消防安全隐患,扬尘性、挥发性、毒性、易燃易爆货物堆放、储存、装卸、运输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疫情疫病防控隐患等);

  (四)执法环境恶劣的(指走私、非法出入境、逃避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情况严重等);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退出对外启用的。

  第十八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发现涉外作业点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应当按程序及时向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报告;口岸查验单位在监管中发现涉外作业点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应当及时与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沟通。

  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和驻鲁口岸查验单位反映的相关情况,并在日常工作中定期调度分析涉外作业点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涉外作业点退出对外启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一项情形的,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退出对外启用申请,按程序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商驻鲁口岸查验单位同意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抄送驻鲁口岸查验单位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备案。

  (二)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一项之外其他情形的,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指导涉外作业点主管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将整改情况按程序报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并抄送驻鲁口岸查验单位。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整改情况评估,确已整改完毕的,继续对外启用。未如期完成整改的,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在整改期满后3个月内向省政府提出涉外作业点退出对外启用申请,按程序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商驻鲁口岸查验单位同意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抄送驻鲁口岸查验单位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备案。

  (三)依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未主动提出涉外作业点退出对外启用申请的,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会同驻鲁口岸查验单位提出涉外作业点退出对外启用的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抄送驻鲁口岸查验单位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涉外作业点退出对外启用的具体实施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办理涉外作业点退出对外启用后涉及的有关手续。

  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涉外作业点退出对外启用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临时对外启用、退出对外启用各征求意见环节,口岸查验单位一般应当在收文之日1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驻地口岸查验单位同时将回复意见抄报上级口岸查验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口岸相关单位要按照口岸安全联合防控要求,严格落实口岸安全责任制,切实提升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水平和口岸疫情联合防控能力,确保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临时对外启用期间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空运口岸新建及改扩建国际航站楼对外启用验收参照水运口岸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4日。

  附件:山东省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申请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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