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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烟台市人民政府2019-11-14 03:15:00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集约发展、规模升级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核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市中小企业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联合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分配、报批、项目实施管理等;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各县市区视财力情况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配套,扩大本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业务补助和资金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和条件:

(一)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规模升级。重点支持:1、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规模以下企业,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库,对库内首次上规模工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2、上年度新认定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企业、“一企一

技术”创新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对新认定企业中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按照不超过上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单个企业贷款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贷款为经营性贷款,对已发生不良贷款的企业不予支持。

(二)鼓励银行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拓展“烟台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信息,实现中小微企业融资供需网上推介常态化,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畅顺的贷款融资渠道。每年根据银行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特别小微企业情况,评选4家银行机构,给予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银行机构的年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对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新增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给予0.1个百分点的业务补助,按实际担保期限计算。单个担保机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申请业务补助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2.5倍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5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数据为参考标准)。

3、近3年没有因失信、违规、违法等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等。

(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提高服务能力,促进创业和扩大就业,不断推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具体补助项目规模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和年度支持重点确定。

(五)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当年已享受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和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和分配管理

第九条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负责在辖区范围内公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由项目单位提供审计报告的项目,审计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县市区初审通过的项目,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市财政局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中介机构评审结果,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共同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审核后,通过市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将资金足额拨付至企业(单位),对未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县市区,下一年度不予支持。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财政部相关企业(单位)财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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