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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潍坊市打造千亿级虚拟现实产业配套政策

来源: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02-11 11:29:53

潍坊市打造千亿级虚拟现实产业配套政策

潍政办发〔2017〕36号

为深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快建设国家级虚拟现实(以下简称 VR )产业基地,力争“十三五”末全市 VR 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千亿元以上,努力将我市打造成为世界一流的电子信息产业聚集区,现就支持虚拟现实产业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加强扶持培育

1、支持新创办 VR 企业。对新成立的实缴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的 VR 企业,经投资主体申报、第三方评估认定,给予 10-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新注册企业在投产运营 5 年内,上缴地方税收弥补政府支持投入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补助给企业。

2、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对晋升为规模以上的 VR 企业,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产值首次达到 2 亿元、4 亿元、10 亿元的 VR 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200 万元。

3、支持 VR 产业项目建设。对实际投资达到 2 亿元或年纳税总额 1000 万元以上的 VR 招商项目(包括现有企业增加投资、企业并购增加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购进先进设备,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升级。

4、政府贴息补助。对落户我市的 VR 企业在建设中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由同级财政连续三年给予银行贷款利息 20% 的补助,每年不超过 150 万元。

二、加大金融支持

5、设立 50 亿元的 VR 及创新产业基金。基金用于带动 VR相关产业发展,吸引国内外领先的 VR 产业企业和项目落户潍坊。

6、支持本地 VR 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在境外上市的 VR 企业,给予300 万元的奖励;对实现“买壳”上市,或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至我市的 VR 企业,给予 300 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VR 企业,给予 180 万元的奖励;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 VR 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融资的 VR 企业,按照融资额的 5‰ ,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7、实施投资风险补偿。对市金融控股集团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 VR 企业,三年内发生投资损失的,对社会出资人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损失的 60% 和 30% 给予一次性补偿,单一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单一投资机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

三、实施创新激励

8、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等创新项目,经第三方评价机构认定,由同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9、支持承担重大专项。对 VR 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批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当年度国家实际到位资金的 10% ,由同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10、落实 VR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

11、支持科研平台建设。对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 VR 企业,给予 2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经认定为省级科研平台的 VR 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我市批准设立的 VR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建设投入的 50% 给予补助,每个平台补助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建设 VR 产业公共技术研究院的企业,市级财政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加速器,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孵化器、加速器内的 VR 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 1 家,给予孵化器、加速器 5 万元奖励。

12、支持企业重组并购和品牌建设。对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VR 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官费 50% 的补助,单户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

13、支持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对投保的国家、省首台(套)产品,在享受国家和省保费补偿政策后,剩余保费给予等额资金支持,对单个企业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强化人才支撑

14、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对来我市工作的 VR 专业领域博士后,每月给予 2000 元的补助;对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后及博士每月给予 3000 元(连续五年)、硕士每月给予 1500 元(连续三年)、本科每月给予 500 元(一年)的补助。对来潍自主创业的VR 人才,除享受入住人才公寓政策外,三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500 万元以上或累计缴纳税金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发放 10 万元“购房券”用于购买自有住房;实际投资额每增加 500 万元或累计缴纳税金每增加 30 万元,增发 5 万元“购房券”,最高为 50 万元。对 VR 企业连续聘用 2 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从聘用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前三年 100% 、后两年 50% 的标准补助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 50% 的标准补助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进和奖励。

15、鼓励高端人才创建研发机构。对新引进的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 VR 产业人才,在 VR 基地设立研发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 250-1000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重要国际科技组织在 VR 基地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根据其建设和投资规模、服务水平、引进项目和人才(团队)数量、产业带动力以及品牌影响力等情况,给予 100-200 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16、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提供优质服务。对 VR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技术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本人意愿予以协调安排。

五、强化要素保障

17、土地保障。对 VR 企业建设用地优先统筹安排,对进驻VR 基地内的 VR 数据中心、渲染中心、超算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等项目优先供应用地。对 VR 基地内收储地块收益及各种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全部用于 VR 基地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18、电力保障。对 VR 基地内的企业实行双回路电力保障,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支持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19、网络通信支持。在 VR 基地内,建设互联网国际通信业务专用通道,提供互联网骨干网络直连和双路由链路保障;依托我市云计算中心及物联潍坊公共服务平台等已建基础设施,为进驻基地企业提供云服务;加快推进 5G 实验网络建设,实行宽带网络、云服务租费价格补助政策。每年由基地运营主体统一提出申请,对入驻企业宽带网络、云服务租费给予 20-40% 的价格补助,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0、生活设施建设支持。对 VR 企业贷款进行生活配套区建设的,财政给予其银行贷款 50% 的一次性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21、办公用房补贴。 VR 企业在 VR 基地购置自用办公场所且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含)的,可享受每平方米 1000 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租赁 VR 基地内办公场所且自用的,前 3 年免除房租,后 2 年按 50% 收取,每个企业每年免除房租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期间不得出租、出售或改变用途。

22、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全市虚拟现实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 VR 产业发展规划,推动落实相关政策,组织开展专业招商;统筹协调科技创新园建设推进工作组、智能硬件产业园推进工作组、虚拟现实内容产业推进工作组,负责组织推进、协调指导虚拟现实产业基地建设和运营。

本政策条款所涉 VR 企业优惠遵循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已享受 2016 年 6 月 24 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中除明确由市级财政、同级财政补贴的事项外,其他补贴按市、县级财政 1 :9 ,市、区级财政 5 :5 的比例执行。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牵头落实,自 2017 年 8月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8 月 21 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19 日

编辑:徐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