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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寒亭区重点产业投资激励政策

来源:山东省商务厅官网2020-02-11 11:41:40

寒亭区重点产业投资激励政策

(寒政办发〔2019〕4号)

为进一步吸引重点产业投资,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大力推进四个城市建设,进一步培育新的竞争优势,不断增强发展后劲,推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潍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寒亭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重点产业投资

(一)工业类项目

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工业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或者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且年税收达到10万元/亩的一般工业项目,经综合认定后,享受以下政策。

1、扶持政策。对集约用地的工业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或按取得价的30%给予补助。

2、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产业投资项目,按 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实现税收的地方留成等额标准给予企业奖励。重大项目按合理实际建设年期计算,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3、税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产业投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投产运营并认定后,5年内上缴税收区级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的部分,给予100%补助,用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现代服务业项目

对实际投资2亿元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经综合认定后,享受以下政策。

1、扶持政策。对现代服务业项目土地交易价格超出土地评估值部分,高端商务地产(不含住宅和商铺)土地招拍挂溢价部分,按照70%给予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补助;对国际知名度假饭店和五星级饭店项目按土地出让地方财政净收益等额标准给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市级参与分享的土地,土地净收益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土地出让净收益进行补助。

2、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产业投资项目,按 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实现税收地方留成等额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延长到5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3、税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产业投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投产运营并认定后,5年内上缴经营性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按100%,第6-10年按 50%补贴项目公司,用于产业招商和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从第11年起,按纳税地方留成10%补贴项目公司,用于日常管理和基础设施更新维护。

    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新引进企业总部、区域总部,以及独立注册的研发等分支机构,在区域内纳税的,适用以下政策:

(一)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及其他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内资企业总部项目,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三)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分支机构),购买或新建办公用房的,按照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房租60%的补助。每个总部项目(含分支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对新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项目投产运营并认定后,5年内上缴税收区级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的部分,给予100%补助。

三、鼓励城镇低效用地开发

(一)低效国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开发。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不增缴土地价款。

(二)利用现有国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土地按变更后的用途进行招拍挂。对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搬迁企业,原企业按新用途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重新招拍挂溢价部分等额给予搬迁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征收奖励。

(三)对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同时符合重点产业标准条件的,可同时享受重点产业激励和税费政策。 

四、其他

(一)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和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提高扶持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二)对综合用地项目,按实际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兑现政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其他扶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未涉及的扶持政策,按现行有效的政策执行。

(四)对符合《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潍办发〔2017〕19号)条件的项目,政策资金的兑现按照市与区5:5的比例分担。

(五)本政策有效期2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编辑:徐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