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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9-01-14 13:23
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鲁商发〔2018〕2号
为发挥总部机构在产业聚集、消费升级、人才吸引、资本汇集等方面的作用,引领总部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助推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鲁发〔2017〕2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部机构(企业)定义
总部机构(企业)是指依法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主要包括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及职能总部。其中,职能总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包括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投融资等其中的一项或几项。
二、总部机构(企业)认定标准
(一)新设企业同时达到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机构(企业):
1.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在山东省境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
2.跨地区或跨境经营,在省外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企业,或经授权管理、服务的省外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
3.注册资本2亿元及以上;
4.连续经营一年以上,营业(销售)收入20亿元及以上,在山东省的年度缴纳税额5000万元及以上(年度缴纳税额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职能总部在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投融资等方面的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占公司业务收入、从业人员的50%及以上,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第1、2款要求,以及达到本条第一项第3、4款标准的50%,可给予奖励。
三、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程序
(一)基本原则及管理部门
1.总部机构(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
2.总部机构(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金融类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由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其余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财政、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
(二)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山东省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证明;
5.省外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6.上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7.信用承诺书(附件2);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申报资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交验相关原件。
(三)审核流程
1.企业申报。企业携带以上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到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认定。
2.初审提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3.市级审核。市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集申报材料后,组织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等部门会商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将拟认定总部机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
4.省级确认。省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齐各市申报材料后,组织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审核确认。
5.社会公示。省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部门将拟认定的总部机构(企业)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部门联合行文公布总部机构(企业)名单。
四、总部机构(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在政策实施期内新设的总部机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青岛市自行奖励)。
(二)省、市、县(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总部机构(企业)的跟踪服务,积极创造宽松、公平的发展环境,在人才引进、税收优惠、出入境、贸易便利化、资金结算等方面研究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依法解决其在山东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欺诈、诚信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三)总部机构(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各地政府固定资产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各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服务。
(四)各市、县(市、区)应积极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的总部机构(企业),可研究制定相应扶持奖励措施,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
五、总部机构(企业)监督管理
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的机构(企业),五年内迁离山东或者变更总部机构(企业)性质和职能的,收回补助和奖励所得。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认证资格和扶持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实施期限及解释
(一)本规定自2017年9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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