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重点政策】淄博高新区总部经济财政扶持政策

来源:淄博市投资促进局2022-04-07 16:03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高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增强高新区对全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提升综合竞争能力,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新总部经济认定条件

(一)2020年10月1日以后在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和职能型总部,其中,职能型总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包括: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和投融资等;

(二)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在高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经营主业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政策(不包含房地产业、金融保险类企业);

(四)总部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少于2家,或授权管理、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

(五)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六)承诺在高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条新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自注册之日起,按其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一)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10OO万元以下的参照其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扶持;

(二)纳税总额在10OO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参照其地方财政贡献的70%给予扶持;

(三)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参照其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扶持。

第四条对2020年10月1日以前在高新区设立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本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年度税收增量超过50万元的,参照新增量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

第五条多个企业抱团组成总部经济团组的,可按单个总部企业奖励标准给予扶持。总部经济团组应推选一个团组内企业作为代表方,做好相关手续办理。

第六条对区域产业带动作用影响较大的特殊企业,按“一事一议”由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扶持政策中与高新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享受本政策扶持的总部企业和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收回已享受扶持。触犯法律法规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政策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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