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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日报2019-10-07 14:13
山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出新规,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坚持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最小化原则
10月4日,从省政府官网了解到,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下称《办法》)最新出台,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范围、基本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近年来,山东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然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核准范围大、前置条件多、核准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审查周期长、中介服务不规范等。
《办法》落实了企业投资自主权,坚持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最小化原则。根据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同时明确,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为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办法》要求,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明确评估重点和评估时限;除项目情况复杂的外,评估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并要求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与此同时,办法体现了备案的强制性,要求企业依法履行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信息报送义务,及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时间、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为防止企业在投资项目方面做出“任性”的事情,办法要求企业投资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核准文件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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