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青岛政务网2019-10-23 09: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青厅字〔2019〕83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为科技型创业企业营造良好环境,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组织国家级、省级孵化器评审、推荐、上报工作,负责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区(市)孵化器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级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区(市)级孵化器认定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认定和绩效评价结果定期报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经认定备案的区(市)级孵化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一)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已在“青岛市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4家。

(八)孵化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被认定为专业孵化器。

第六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八条平度市、莱西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条件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青岛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二)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推荐至市科技主管部门;(三)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四)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鼓励市级孵化器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有关资料。各级孵化器均需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报送统计数据等有关资料,并按年度定期进行更新。孵化器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建议;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孵化器存在以上情况但未主动报告的,应及时按照上述流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统一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孵化器绩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考核合格且排序前10%(含)的为A等级、10%至30%(含)的为B等级,其余为C等级;考核不合格的为D等级。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兑现的主要依据。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未参加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不能申请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支持。市级孵化器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参加绩效评价的,将被取消市级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孵化器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更新年度数据,并将评价期内孵化器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连同材料一并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专家评价。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绩效评价意见并公示结果,评价结果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

第十六条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鼓励“走出去”建设离岸(异地)孵化器,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在国内创新资源密集城市建设异地孵化器,服务更多优质创业企业在青对接产业配套资源,实现加速发展。对纳入局区(市)会商建设的离岸(异地)孵化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同等享受市级孵化器有关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8日止。《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字〔201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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