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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网2019-11-07 15:26
齐鲁网·闪电新闻潍坊11月7日讯 7日,闪电新闻记者从《关于进一步推动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潍坊实际,潍坊从调整引导基金管理体制、优化基金设立机制、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优化基金发展环境等4个方面提出20条措施,优化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机制,提升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市场化运作水平,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调整引导基金管理体制
(一)改革引导基金决策机制。不再设立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政策审查委员会,取消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政府基金)设立环节的政策性审查和政府审批。确定合作机构、设立基金等事项,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自主决策。
(二)坚持基金市场化运作。建立灵活高效、开放竞争的引导基金管理机制,集聚更多资本、资源支持我市经济转型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实现政策目标。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干预基金日常经营,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三)加强基金评价。构建符合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特性,有利于政策目标与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考核机制。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进行科学评价。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参股基金绩效考核,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筹集和拨付引导基金,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基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对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调做好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基金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便利。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优化基金设立机制
(五)坚持基金灵活性。政府基金架构可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引导基金-子基金”两级架构,也可围绕项目设立项目基金。政府基金不重规模,基金规模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投资项目和基金募资需求确定,引导基金按政策出资。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比例、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再限制。
(六)调整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出资不再区分母基金和子基金,产业类、乡村振兴类政府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25%,全部投资我市的乡村振兴类(含现代农业)政府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30%。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上述比例的50%,一般按1:1比例与县市区分担出资。
(七)支持县市区设立基金。鼓励县市区围绕重点企业、项目、园区、行业,以及按照基金招商思路设立基金,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市级引导基金择优参股支持。
(八)设立项目基金。对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的行业领军企业,市委、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并购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凡是适合以基金形式投资的,县市区可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设立项目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参股支持,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上述项目也可通过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
(九)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门槛。申请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标准。早期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十)适当放宽基金返投比例。产业类政府基金投资潍坊的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潍坊市国有企业跟进出资的,投资潍坊的资金比例为不低于政府性出资(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和国有企业出资比例之和),若政府性出资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投资潍坊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
(十一)争取省引导基金支持。我市发起设立的基金,符合省引导基金支持条件的,积极争取省引导基金出资支持,通过省市县三级合作,提高基金设立的落地性。省市县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之和按省级政策执行。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十二)允许调整项目出资比例。在保持各出资人总体出资比例和政府引导基金每次出资比例“两个不变”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出资人适当调整对不同项目的出资比例。对此类项目,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采取项目前置审核、信息充分披露和关联交易制约等措施,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引导基金安全。
(十三)提高引导基金出资效率。引导基金市财政出资部分分期拨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专项用于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在基金投资密集期内,市级引导基金可实行“铺底”资金管理方式,即引导基金账户保持一定额度,确保能够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及时出资。县市区要根据政府基金投资进度,及时将引导基金县市区出资部分拨付到位。
(十四)加大让利力度。自2019年起,政府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市级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可将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十五)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参股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十六)强化政策倒逼约束。基金设立方案决策通过后6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或完成工商注册后12个月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引导基金可依法依规退出,退出时基金应以现金方式返还引导基金实缴出资,并加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年度投资进度低于认缴规模20%的,引导基金可暂停出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七)明确基金返投标准。以下情形可视为市内投资:①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市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潍坊并承诺 5 年内不迁出的;②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市外企业被市内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③投资的市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将生产研发基地或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潍坊的。按照“基金招商”思路设立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引进落地的法人实体企业,可视为市内投资。
优化基金发展环境
(十八)建立项目筛选推介机制。“十大产业”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应及时择优推荐项目;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设立公开、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按照标准在网上自主申报项目,经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筛选后纳入基金投资项目库。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联合县市区国有企业,定期开展基金路演,推介库内优质项目。
(十九)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大胆创新,在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责任。国有企业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出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
(二十)吸引基金机构集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优惠政策,加强配套服务,引导培育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化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市级引导基金已出资参与设立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可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潍政办发〔2018〕4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潍政办发〔2019〕1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潍政办发〔2019〕2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潍政办发〔2019〕3号)等现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闪电新闻记者 李涛 潍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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