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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2021-01-08 09: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加速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我市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注册设立的、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内外资招商项目。

奖励项目的产业类别和到资规模由我市当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总部经济项目,是指其核心运营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引荐人,是指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信息,为我市成功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国内外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荣成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

项目引荐人不包括引进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申请奖励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引进的内资项目,须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完工投产(运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二)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申报奖励时前一年度,其持有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荣成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

第六条新引进的内资项目,根据实物工作量具体完成情况对引荐人予以奖励;外资到账项目,根据当年实际到账金额对引荐人予以奖励;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按年度形成税收地方可用部分对引荐人一次性予以奖励。

第七条新引进的内资项目,完成实物工作量3000万元以内的,按完成实物工作量的4‰进行奖励;完成实物工作量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完成实物工作量的6‰进行奖励。

第八条外资到账项目,实际到账金额300万美元以内的,以实际到账金额的4‰进行奖励;实际到账金额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以实际到账金额的6‰进行奖励。

第九条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在认定期内,年度形成税收地方可用部分为5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按税收地方可用部分6%进行奖励;在认定期内年度形成税收地方可用部分为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按税收地方可用部分10%进行奖励。

第十条对引进世界500强(以项目注册上年度美国《财富》

杂志公布名单为准)、中国500强(以项目注册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名单为准)企业在我市投资落户的项目,按奖励标准的1.5倍执行。

第十一条单个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特殊项目、领先技术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无引荐人且属于区镇(街)、市直部门自身引进项目的,对区镇(街)、市直部门的奖励标准,内资、总部经济及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项目参照第五、第六、第七、第九、第十条执行;外资到账项目,完成目标任务的,目标任务以内部分以实际到账金额的1%进行奖励,超出目标任务部分以实际到账金额的1.5%进行奖励。单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同时符合本办法两项(含)以上奖励标准的项目,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奖。项目享受其他“一事一议”奖励和支持政策的以及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足1万元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各区镇(街)、部门负责组织符合奖励标准的引荐人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进行申报。引荐人申请奖励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荣成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报表》(附件);

(二)引荐人属于团队的,申领奖励金时,申领者需提交其他引荐人的委托书及奖金分配协议;

(三)项目投资方的身份证明;

(四)属于招商引资总部经济项目的提供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引荐项目年度缴纳税款的纳税证明;

(五)申领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交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提交的设备发票、项目合同等其他证明资料。

引荐人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以及所属权利。第十五条引荐人资格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同

一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当年资金申报情况,确定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各引荐人。

第十六条项目落户在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和俚岛镇的,奖励资金由两区和镇财政负责拨付市财政局,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第十七条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内资项目直接以人民币支付;

外资项目则按核准奖励金额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的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十八条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

用。

第十九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除特别说明外,中文的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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