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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进一步推动 “人才特区”建设的若干政策》

2022-08-15 16:34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青岛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相关部署要求,深化青岛“人才特区”建设,努力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青岛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范围内(下称“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及其引进和培育的各类人才。

二、政策内容

(一)高端人才集聚政策

第一条  “人才特区”人才项目评审

每年开展青岛“人才特区”项目评审,鼓励高层次人才带项目、技术、科研成果参评,对于入选青岛“人才特区”的项目,分别给予特一类5000万元、一类500万元、二类300万元、三类100万元资金支持;特别优秀的、能够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可给予最高1亿元资金支持。上述资金支持按照50%、30%、20%的比例在项目管理期内经评审通过后逐年发放。

第二条  顶尖人才奖励

对于新自主培养和全职新引进的两院院士、世界级水平科学家等顶尖人才,每人奖励660万元,按照20%、30%、50%的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对新认定的聘任制院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奖励

对于新自主培养和全职新引进的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专家每人奖励220万元;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家每人奖励110万元;山东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每人奖励110万元。对于新自主培养的青岛市产业领军人才分别奖励一类500万元、二类100万元、三类15万元;青岛市行业拔尖人才每人奖励10万元。上述人才奖励均按照20%、30%、50%的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

第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奖励

对于柔性引进的省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经青岛市认定,连续三年按照人才在高新区劳动报酬的30%给予奖励,每人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高新区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产业领域企业柔性使用人才,对于产学研合作等方式聘请的正教授及以上的专家顾问,经认定,连续三年按照人才在高新区劳动报酬的2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产才融合发展政策

第五条  项目领办人奖励

每年激励一批促进高新区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产业配套完善、补齐产业链“断点”的新落地项目领办人(在促进项目落地、企业转型升级、企业产值倍增、企业纳税大幅提升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48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企业领军人才奖励

对于“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上市及拟上市企业、青岛市“链主”企业等(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的企业领军人才,由企业自主推荐(每个企业不超过3人),经认定,连续三年按照人才在高新区劳动报酬的30%给予奖励,每人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及专业技术人才奖励

对于新自主培养和全职新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奖人才100万元、中华技能大奖获奖人才50万元、全国技术能手获评人才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自主培养的青岛大工匠、青岛工匠获评人才,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分别给予正高级职称1.5万元、副高级职称1万元、高级技师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留学人才补贴

对于成功申报国家级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留学回国人员,分别给予重点类项目50万元、优秀类项目20万元的奖励。对于首次来高新区工作或创业、落户并缴纳社保的留学回国人员,按照4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人才引育支持政策

第九条  高端人才平台支持

对于新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人才平台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于新设立青岛市专家工作站、青岛市技能大师工作站的用人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获评青岛市优秀专家工作站、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优秀科研成果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于新设立的高新区海内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经认定,给予5万元的设站奖励,视引才成效,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奖励。

第十条  人才培育单位支持

对于自主培养世界级顶尖人才、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创新创业人才工程人选的用人单位,经上级部门认定,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引才中介支持

对于介绍引进世界级顶尖人才、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高新区全职创新创业的园区、中介机构和个人,经上级部门认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引才支持

对于高新区内规模以上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产业领域企业年度内从市外引进毕业三年内产业人才(须首次在高新区缴纳社保且满6个月)的,按照每引进一名博士1万元、硕士0.5万元的标准向企业发放人才引进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鼓励高新区科研院所、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新区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及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支持

对于新批准认定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别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给予100万、50万、20万的经费资助,级别提升的经费资助给予补差。高新区内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年度新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企业5个及以上的,每引进1个给予2万元的工作补贴;每成功孵化1个(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且全职聘用员工5人以上)给予5万元的工作补贴,年度工作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人才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保障

打造“青有独钟 赢在高新”人才招聘品牌,园区企业可免费使用“青岛高新区人才招聘平台”进行线上引才,每年举办免费线下招聘活动。对于市外来高新区应聘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享受7天内免费入住“人才驿站”、免费职介、政策代办、创业赋能等服务,应聘后实现就业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交通补贴。

支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与高新区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产业领域企业开设“冠名班”“定向班”,培养输送的专业人才与高新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院校补助,每年不超过5个班次,累计不超过300人。

第十五条  人才生活保障

对于毕业三年内首次来高新区就业(含高新区内人力资源机构派遣到高新区内用人企业实际工作的人才)并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在享受青岛市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博士1200元/月、硕士800元/月、本科500元/月)的基础上,高新区按照博士5000元/年、硕士3000元/年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于新进入高新区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的博士后,在享受青岛市博士后7000元/月生活补贴的基础上,高新区按照35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两年。

实行租赁型与产权型相结合的人才住房保障措施,对于新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可购买或租赁人才住房。对于租赁人才住房的人才,租金按照本区域住房租金市场标准的60%执行;对于新自主培养或全职新引进的省级及以上领军人才、“特区人才”享受三年人才住房免租政策。对于新引进的符合高新区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的企业,经批准后,可根据其人才住房需求,按幢或者单元定向供应部分租赁型人才住房房源;有特殊贡献的,可“一事一议”研究给予企业一定的免租金政策。

第十六条  子女入学保障

建立高新区内高层次人才子女基础教育学位“蓄水池”,为持有“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指定优质学校(幼儿园)安置子女入学(园),同时,统筹解决好高新区主导产业引进的急需产业人才的子女入学需求。

第十七条  人才医疗保障

完善高新区内人才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对于青岛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提供免费体检、优先医疗专家预约等各类优质医疗服务;对于高新区内建立工会企业的人才,每年提供免费健康体检。

第十八条  外籍人才居留保障

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取消年龄限制。高新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办多年多次的相应签证;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用人单位引进的高科技领域外国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国人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延期时根据合同给予最长5年期限的工作许可。对拟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外籍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给予工作许可并视同工作经历。

第十九条  人才联系服务保障

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人才制度,听取各类人才意见建议,协调解决人才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鼓励人才参政议政,优先推荐政治素养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才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人选。搭建人才交流平台,定期组织各类人才开展交流研讨、项目对接、培训、疗养、联谊等活动,丰富人才的工作生活。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政策

对于新引进的在高新区产业发展或前沿科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经管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研究给予一定的政策及资金支持。

三、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由青岛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同一人员、项目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资助),所涉及奖励的应缴税费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本政策所需资金从管委人才发展专项列支。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补贴的单位,需承诺政策期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问题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本政策。申报单位及人才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相应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如与本政策实施前高新区发布的其他奖励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执行期间,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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