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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支持“飞地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2018-08-23 13:58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布局,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鼓励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综保区,下同)之间开展资源共享、平台共建、优势互补、共赢发展的“飞地经济”合作,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培育壮大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全面推进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飞地经济”,是指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招商引资过程中,打破区划限制,把因区位不同、资源制约、规划限制、产业配套等因素不宜在我市相关区市(即“转出地”)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或继续经营的企业,引荐或迁移到我市其他区市(即“转入地”)落地建设。

第三条  “飞地经济”项目主要包括:

1.新引进招商引资“飞地经济”项目。指由“转出地”洽谈对接,根据项目需求和产业特点,引荐到“转入地”落地建设的产业项目。为发挥园区配套优势,鼓励将高端服务业和重大产业项目向东部滨海新城、综保区、碳纤维产业园、医疗器械与生物医药产业园、电子信息与智能制造产业园、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服务贸易产业园、铁路物流产业园区等重点园区以及各特色功能园区引荐落户。

2.市内企业迁移“飞地经济”项目。指税务登记在我市各级税务机关,因实际生产经营地由“转出地”整体迁移至“转入地”,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企业跨市区经营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110 号)等文件规定需进行税收征管关系调整的企业搬 迁项目。

第四条  “飞地经济”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与“转入地”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相吻合。

2.项目承担主体须是在“转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3.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须是总投资内资超过 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超过 500 万美元、投资强度达到“转入地”标准要求的产业项目;市内企业迁移项目,迁移前3年年平均纳税额(全口径) 须超过 200 万元。

第五条  “飞地经济”鼓励政策。

1.“飞地经济”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申报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产业资金支持,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指标。

2.“飞地经济”项目同等享受“转入地”招商引资以及其他各项优惠政策,对于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重点奖励扶持。

第六条  “飞地经济”项目的财税利益分享。

1.新引进招商引资“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自增值税产生之日起前3年“转出地”和“转入地”按 4︰6 的比例分享,第4至5年按 2︰8 的比例分享,第6年起“转出地”不再分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由双方协商确定税收分享比例。

2.市内企业迁移“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以企业搬迁上年度及搬迁期内实际缴纳的年平均地方级税收(含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核定基数,自搬迁完成当年起,由“转入地”每年返还“转出地”。

第七条  “飞地经济”项目的经济考核指标分享。

1.新引进招商引资“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到位资金、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考核指标,对“转出地”和“转入地”各按照50%认定;进出口等投产后经济考核指标,自产生之日起前3年按4︰6 的比例分享,第4至5年按 2︰8 的比例分享,第6年起“转出地”不再分享。

2.市内企业迁移“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考核指标,对“转出地”和“转入地”各按照 50%认定;进出口等投产后经济考核指标,自产生之日起前3年按 4︰6 的比例分享,第4至5年按 2︰8 的比例分享,第6年起“转出地”不再分享。

第八条  “飞地经济”项目管理流程。

1.新引进招商引资“飞地经济”项目,在达成“飞地经济”协议后,由“转出地”向市商务局报送备案申请;在项目建成和投产后由“转入地”向市各考核责任部门分别报送相关经济指标;产生税收后的前5年,由“转出地”和“转入地”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共同向市财政局提出税收分享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通 过财政体制办理。

2.市内企业迁移“飞地经济”项目,在搬迁完成后,由“转出地”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核实后确定利益调整基数,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项目建成和投产后由“转入 地”向市各考核责任部门分别报送相关经济指标。

第九条  责任分工。

1.新引进招商引资“飞地经济”项目,“转出地”负责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密切配合“转入地”持续做好项目前期考察、洽谈、对接等工作,直至签订投资协议,负责报送“飞地经济” 项目备案申请、项目投资方出具的引荐证明、与“转入地”签署的协议等;“转入地”负责落实投资方应享有的优惠政策,为投资方创造良好的建设和生产经营环境,协助投资方办理项目建设 相关手续,协助做好企业融资、人才引进、用工保障等工作,并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综治管理、社会事务等工作,向市各考核责任部门报送相关经济指标。

2.市内企业迁移“飞地经济”项目,各方必须依法给予支持,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成立市支持“飞地经济”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地税局、国税局、考核办等,负责认定“飞地经济”项目、协调重要事项、督促政策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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