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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社厅2018-09-17 16: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人才项目作用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关于加强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人才支持的意见》(鲁组发〔2014〕49号)、《支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工作实施细则》(鲁组发〔2014〕55号)和《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发改投资〔2014〕48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以下简称“人才项目”)安排范围包括,西部经济隆起带 59 个县(市、区)和西部经济隆起带区域之外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 18 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受援地”)。
第三条 人才项目的目标任务是,2016年-2020年,每年支持100个左右的人才项目,引进一批带成果、带项目到受援地创新创业的人才,研发和转化一批技术创新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有效服务本地重点产业发展,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受援地人才规模不断扩大,人才结构明显改善,人才素质有效提升,人才对产业的支撑和拉动作用显著增强。
第四条 人才项目资助资金,由省区域发展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予以统筹安排。
第五条 项目申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申报指南、资助项目名单等应在相关网站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对象为受援地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含市及市以上所属企事业单位),存续期一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人才项目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引进人才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引进人才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其中柔性引进人才应与申报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全职引进人才应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引进人才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从事专业和承担的项目与本地产业契合度高,符合《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西部经济隆起带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和有关县(市、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坚持德才兼备、注重能力和实际贡献的原则,柔性引进人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博士以上学位,与本地企事业单位有稳定的合作基础;全职引进人才,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
(三)人才项目包括自选项目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项目应为具有行业先进水平的科技攻关、新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等。
(四)人才项目应在规定年限内未获得过省级同类财政资金的支持。
(五)人才项目如已获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加上本次申请的资金不应超过总投资的70%。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 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工作要求和重点,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下发年度人才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标准、资助额度、项目数量和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人才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报申请书,主要包括: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引进人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合同,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学历学位、研究成果及获得奖励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人才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的目的和意义,项目的主要工作基础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可行性分析,项目在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水平,预期目标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经费预算及构成等。
(四)人才项目在规定年限未得到省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书。
第十条 人才项目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地人才项目(包括市及市以上所属企事业单位人才项目)的申报工作,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汇总并征得同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类开发区人才项目计入相关县(市、区)人才项目之列。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确保申报人才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对各市人才项目进行初审,主要是对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要件审核。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审查是否已在规定年限内获得过省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前,应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提出遴选数量、评审方式、评审程序和评分办法等,并经省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拟支持人才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省发展改革委下达人才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人才项目预算指标。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接到上级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项目计划下达和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人才项目资助资金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
(一)项目研发经费。用于与人才项目密切相关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软件购置,项目测试、化验、加工费用,以及实验室改建费等必要的开支。
(二)项目业务经费。用于与人才项目密切相关的会议、差旅、咨询、交流合作和知识产权事务等必要的经费开支。此项费用须在资助资金总额的15%以内安排使用。
(三)个人生活补助。用于引进人才改善生活使用。此项费用须在资助资金总额的15%以内安排使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人才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为一年。有关市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一次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报送执行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结题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并进行重新验收。整改仍不通过的,按程序收回所拨付的人才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结合项目结题验收,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主要依据项目单位项目申报书。评价内容主要是引进人才和项目单位履行合同情况,项目内容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取得情况,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及应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指标情况等。
第十七条 年度人才项目结题验收结束后,进行年度项目和资金绩效总体评价,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和绩效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随机核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有关市党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对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调度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整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对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在实施期内,人才项目合同双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省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人才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取消今后人才项目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截留、挪用人才项目资助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未经批准改变项目主要研发、建设内容和标准的,收回拨付的人才项目资助资金。
(四)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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