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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社厅2018-09-17 17: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特设岗位的重要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设岗位设置及管理坚持因事设岗、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从严控制。
第三条 特设岗位是经核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主要用于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在特定项目、阶段性任务中,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四条 特设岗位在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设置。特设岗位主要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中的主系列设置。根据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农业等产学研领域特殊需要,也可以在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提供辅助支撑的辅助系列或主要技术工工勤技能岗位中少量设置,但需从严设置。
第五条 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有空缺的,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第二章 设置条件和数量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准设置的相应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或技术工工勤技能岗位没有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引进事业发展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专门人才及其团队的。
(二)开展国内外项目合作,或者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与课题,本单位工作岗位和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聘用知名专家、学者联合攻关1年以上的。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确需设置的。
第七条 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常设岗位的任职条件,所在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的,应当高于本部门(单位)同类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第八条 各等级特设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特设岗位实行总量控制。
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5%,且最多不超过50个。
事业单位在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工工勤技能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或技术工岗位总量的2.5%,且最多不超过10个。
第十条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根据工作需要,一般设置岗位等级如下:省属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申请设置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镇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十一条 具备设置特设岗位条件的,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明确拟设置的具体岗位和拟聘人员。
拟聘人员应通过公开招聘产生。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可优化招聘流程,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
事业单位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批表》(附件1),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下达《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核准通知书》(附件2),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特设岗位核准设置后,除因涉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外,事业单位应当对特设岗位的设置和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将《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人员备案名单》(附件3)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申请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章 人员聘用、考核和待遇
第十四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用应当符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等有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基本任职条件应当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等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对特设岗位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岗位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特设岗位实行聘期管理。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每个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因工作任务未按期完成需要延长的,须按规定程序经审核备案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期限,但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所聘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等级执行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参加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属于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第十八条 特设岗位聘用人员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统一政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第五章 岗位核销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设岗位核销。
(一)特设岗位人员聘期届满,聘用合同终止,与本单位的人事关系终止。
(二)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间,本单位相应常设岗位出现空缺,除特设岗位人员提出不转聘该空缺岗位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将特设岗位人员转聘至该空缺岗位,变更聘用合同。
(三)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间,聘用合同依法解除。
以上所列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请核销特设岗位。核准部门下达《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核销通知书》(附件4)。
第二十条 特设岗位存续期间,人员发生变动,事业单位应在30日内按照管理权限报请核销特设岗位。
第二十一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期届满,其与该事业单位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留在该事业单位继续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将其聘用至相应常设岗位。相应常设岗位没有空缺时,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程序向设区的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特设岗位设置使用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政策规定,确保特设岗位合理设置、规范运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指导事业单位提高特设岗位设置的规范化水平,着力增强岗位效能,帮助解决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不按规定或违反规定设置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核销特设岗位。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要发挥主体职责作用,将特设岗位的设置使用工作作为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出发,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充分调动特设岗位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当其用。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按规定聘用特设岗位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原拨款渠道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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