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振信心,加快发展!青岛市市南区惠企15条激发经济活力

来源:大众日报2022-03-23 09:36

3月21日,青岛市市南区发布“提振信心加快发展”惠企服务15条政策,切实帮助企业稳经营、促发展,共同建设经济强的活力市南。

其中,即刻启动经济发展政策兑现,扩大“免申即享”范围,严格落实“不见面刚性兑付”,3月底前兑现首批奖励资金超过6000万元,并进一步加快兑现进程,让企业切实享受政策红利。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企业信贷应急周转金(期限最长一个月),支持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为外贸进出口企业开展物流贴息服务和一次性免费数字化诊断,年内服务企业不少于300家;对符合条件的外贸进出口企业给予政策性低成本资金支持。联合辖区各大商超、平台发放总额100万元电子消费券。鼓励倡导辖区内文化、旅游、体育、娱乐、住宿企业开展预售、预购等激发“未来消费”活动等。

青岛市市南区“提振信心加快发展”惠企服务15条政策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帮助企业稳经营、促发展,全力降低疫情影响,共同建设经济强的活力市南,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即刻启动经济发展政策兑现,扩大“免申即享”范围,严格落实“不见面刚性兑付”,3月底前兑现首批奖励资金超过6000万元,并进一步加快兑现进程,让企业切实享受政策红利。(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二条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企业信贷应急周转金(期限最长一个月),支持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鼓励辖区银行对医疗防疫相关企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加大对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支持,积极通过展期或续贷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关银行)

第三条联合运营商支持企业上云用平台。对注册在市南区的企业,疫情期间使用青岛联通运营的上云服务,一次性给予2万元人民币或3000美元(海外节点)的云资源使用优惠,年度使用云业务3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全年云用量的20%;使用青岛移动运营的上云服务,疫情期间免费上云,开通账号后,前三个月免费使用,免费期结束后,提供3折年度续费政策优惠;使用电信天翼云服务,疫情期间免费上云,免费使用一个月,免费期结束后,年度续费企业电信公司补贴40%。(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为外贸进出口企业开展物流贴息服务和一次性免费数字化诊断,年内服务企业不少于300家;对符合条件的外贸进出口企业给予政策性低成本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局、相关银行)

第五条联合辖区各大商超、平台发放总额100万元电子消费券。市民通过使用云闪付APP到指定商家、平台消费、结账即可享受优惠。(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第六条推荐辖区优秀重点餐饮、医药、文化类企业,提供“送餐到家”“送药到家”“送书到家”等暖心服务,通过各类新媒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

第七条鼓励倡导辖区内文化、旅游、体育、娱乐、住宿企业开展预售、预购等激发“未来消费”活动。(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

第八条对疫情期间重点保供企业及持续运行的商务楼宇配发一批免费防疫物资,依需求提供免费消杀服务。为复工企业开通核酸检测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第九条对辖区内运输医疗防控物资、鲜活农产品、生产生活物资、能源物资、进出口货物等各类重点物资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和餐饮企业优先协调办理运输车辆通行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交警大队)

第十条开展“企业大走访、服务大提升”行动,实行分层次、全覆盖企业包联,解决企业难题,宣传惠企政策。主动为企业重大业务洽谈、战略合作签约、项目开工投产等服务、协调与“站台”。(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十一条实施重大项目“专业化指导帮办”服务机制和“一线工作法”。区领导顶格包联、全过程跟踪服务区级重点项目,省、市、区重点项目配备一对一“项目管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十二条鼓励灵活用工,组织开展产业链上下游行业企业“线上”招聘会,缓解企业用工需求。(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三条开通法律咨询热线,为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律服务顾问对企业提出因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第十四条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暖南”审批服务团队提供全方位帮办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第十五条开展私董会、供需交流会、项目路演、银企对接会等活动15场以上,帮助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物种企业、“四新”企业等找融资、增订单、拓销路、促合作。(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措施由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薄克国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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