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 www.selectshand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来源:潍坊传媒网2018-12-21 11:24
原标题:我市出台财税政策实施细则 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为全面落实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近日,市财政局联合市税务局出台了相关财税政策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山东省已出台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意见》明确规定,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我市还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意见》还明确指出,在降低民营企业失业保险费负担方面。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
除此之外,为增强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意见明确指出,要支持实施“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对认定的国家“独角兽”企业、省级及以上“瞪羚”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一定奖励。
同时积极运作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与民营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大力扶持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发展。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