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政府出台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5条”

来源:2018-12-24 17:23

近日,德州市政府发布《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共6个方面25条。内容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省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精神,牢固树立“政府创造环境,企业创造财富”的理念,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税费负担,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

1. 减轻税费负担。开展减税降费专项督查,简化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程序,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企业诉求,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负责)。

2. 降低要素成本。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带动力强的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对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支持和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业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降低物流成本,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还贷的国省道收费站(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负责)。降低用能成本,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直接交易规模。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按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网德州供电公司负责)。

3. 破除发展制约。抓紧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问题,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省、市有关部门指导意见于2019年3月15日前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分门别类尽快予以解决(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负责)。强化环境容量支撑。分区域、分行业、分企业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依据企业评价结果,综合利用差别化用地、用能、价格、信贷、环境权益等措施,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为高效益企业腾出环境容量。建立煤耗指标调配机制,对于关停淘汰落后整治类企业腾退出的煤炭消耗指标,按一定比例进行收储、管理和调配,用于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的重点项目。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根据省有关要求,落实企业污染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办法,降低企业环保责任风险(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4. 加快创新驱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到2022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在2017年基础上实现倍增。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经市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省科技合作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发生风险时,市风险补偿资金按贷款损失的35%给予补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每年确定一批市级工业重点技改项目,市财政以其当年新增设备贷款金额或当年支付设备租赁费金额为基数,按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计算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贴息300万元(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强化人才支撑。持续创新完善人才政策体系,严格落实人才政策“黄金30条”,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引进海内外各类急需紧缺人才,深入推进校地校企合作,支持市内外高等院校及职业院校与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对接合作,帮助企业定向培养科技管理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鼓励开展“人才贷”业务,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市金融办牵头负责)。

5. 提升市场影响力。自2019年起,对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的“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展位费,市财政在上级补贴的基础上补贴差额,对市统一组织的展位费按100%予以补贴。对面向“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出口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市财政在上级补贴基础上,按不低于40%予以补贴差额。支持企业建立海外仓,省级认定的最高支持5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健全民营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联合工作机制,完善风险保障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咨询、风险预警等服务(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外侨办负责)。加强品牌培育建设,弘扬工匠精神,强化质量管理,参与标准制定,以过硬质量打造“百年产品”“百年企业”“百年品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

6. 提高管理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继续实施民营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2018—2020年累计培育380家“小升规”企业(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允许“个转企”后的民营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支持企业参加民企接班人三年行动计划和企业家发展领航计划,每年组织100名企业家赴发达国家培训学习,组织100名企业家开展“一带一路”对接活动;每年组织企业家到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学习考察;每年组织本地企业家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发挥行业标杆龙头作用,帮助企业家更新观念、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培训、学习等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能力

7. 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融资。鼓励银行机构采取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等方式,形成融资协同效应,建立贷款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民营企业信贷融资可获得性(市人行、德州银监分局负责)。推进实施民营企业信用融资计划,搭建全市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市人行、市发改委、市金融办负责)。落实省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发放贷款(不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10%的损失补偿(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开展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清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不规范行为和各类违规融资通道业务(德州银监分局牵头负责)。

8. 扩大民营企业融资能力。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强市融资担保公司资金实力,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按照现行政策继续对上市企业进行奖励。对成功发行债券的民营企业由市级财政按不超过当年累计发行金额的0. 02%进行奖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人行负责)。积极化解流动性风险,建立德州市民营企业纾困名单,成立民营企业纾困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必要救助(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按照金融机构增加新旧动能转换企业、项目贷款比例的考核要求,把我市优质企业列入新旧动能转换名单,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人行负责)。

9. 深入推进实施“三航”培植计划。稳步扩大“三航”培植计划覆盖面,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政策支持。壮大市级“三航”计划融资平台实力,丰富政策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三航”企业融资平台,建立政府信用引导、市场机制主导、市县配合、多方联动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优质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负责)。

10. 进一步推进无还本续贷。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续贷管理,加快推动无还本续贷增户扩面,2018—2019年完成新增2000户任务目标。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按正常贷款对待,不得单独作为贷款风险分类下调的因素。对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可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贷款重整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不能一刀切,简单压贷、抽贷、断贷(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德州银监分局、市人行负责)。

11. 加大民营企业中长期融资力度。实施民营企业中长期融资计划,着力解决贷款期限错配问题,稳定企业周转性流动资金供应。引导鼓励银行发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中长期债券、集合票据、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等中长期融资业务。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对民企开展中长期流动资金担保业务。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民营企业中长期融资计划和无还本续贷政策扶持(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德州银监分局、市人行负责)。

三、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拓宽民营经济发展领域

12. 坚定不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做到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坚定不移,在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对待。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军民融合等方面,禁止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13. 打破民营资本投资壁垒。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理顺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产品、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投资回报补偿机制,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鼓励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14. 推动民营资本和国有企业融合发展。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突出公司法、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依法保护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重大投资、决策、管理等制度,适当增加中小股东话语权,确保民营资本、国有资本优势互补,融合发展,互利共赢(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15. 支持并购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外资,重点对接世界500强、民企500强、上市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对跨市、跨省、跨境并购后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对引进的带动性强、投资规模大、业态模式新的标志性重大项目,市财政对引进地政府实行“一事一议”专项扶持(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引导市内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并购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市金融办、市人行、德州银监分局负责)。对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市税务局牵头负责)。企业并购重组后主业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允许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升服务民营企业能力

16. 构建“进解促”长效机制。开展“进解促”工作“百日行动”,推进“进企业、解难题、促发展”工作常态化,切实做到“敢亲”“真清”,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及时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健全落实五项制度。涉企问题解决制度,完善全市企业问题台账和工作情况台账,落实企业问题销号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召开工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企业发展问题;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各级领导干部与企业家的联系;企业工作日制度,每月8日各级帮扶领导赴企业现场调研,与企业负责人面对面交流;企业家评议政府制度,征求企业家对政府的意见建议。建立五大长效机制。企业直通车机制,设立24小时企业服务热线电话,专人负责接听企业咨询、诉求和意见建议,重要事项企业家可直接向所在市、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反映;政企良好沟通机制,及时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促进发展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应急救援机制,及时解决问题破解企业发展困境;问题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各项规定,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进解促”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并对重点企业问题实行跟踪督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经信委负责)。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隐性变相“吃拿卡要”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划清“安全区”,鼓励干部大胆服务企业、与企业家正常交往(市监委牵头负责)。

17. 深化“放管服”改革。把“一次办好”与“容缺审批”结合起来,提高办事效率。落实“一次办好”事项清单,推进“标准化”“便捷化”审批,确保市县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负责)。推行容缺审批、多评合一等模式,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负责)。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开“证照分离”,继续拓展“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市工商局、市司法局负责)。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审批服务代办窗口,健全代办机制,对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无偿代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负责)。定期开展全市营商环境综合评价(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对同一商事主体的多部门执法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8.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主动解读国家、省、市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家信心(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负责)。建立民营经济表彰制度,营造尊重、爱护、关心企业家的浓厚氛围,市委、市政府每年评选表彰奖励10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各县(市、区)也要进行表彰奖励,弘扬企业家精神,焕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激情活力(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负责)。

19. 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加大对产业龙头企业和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把产业龙头企业纳入“三航”“三个一百”企业名单,享受政策支持。经相关部门认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享受现有企业技术平台扶持政策(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负责)。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制度规范的企业实行差别管理,降低门槛,提升办事效率(市金融办牵头)。规范政府主导的企业信用平台行为,健全评价机制,把企业工作中的失误与失信区分对待(市发改委牵头)。完善机制,本地企业享受与招商引资企业同等服务(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对外合作局负责)。

五、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政府践诺约束,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行为。开展政府与企业承诺未兑现事项专项督查,认真抓好整改(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各行业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让严重失信企业无处遁身,为守信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21. 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建立健全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长效机制。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用发展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历史上一些不当行为,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市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节能降耗等工作,规范环保、安监等行政执法行为,坚决避免“一刀切”。制定可预期的环保、质量、安全、节能等标准,为企业转型升级留出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负责)。

22. 加强法制保障。加大对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清理力度,年底前完成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的清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司法局负责)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搭建企业产权纠纷调解平台。为企业提供更多纠纷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市委政法委牵头负责)。

六、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提升政策落实能力

23.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加快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联系和政企交流会议,强化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事项,推动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和服务力度,主要负责同志要靠上抓,确保工作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经信委负责)。将各级各部门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建立市级领导联系企业效益变化公示制度,把政策落实与帮包联系企业的发展联系起来。持续推进非公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效融合,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优化各项政策措施,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更优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负责)。

24. 强化考核督导。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完成情况和优化营商环境纳入全市协同发展综合考核(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等利好民营企业的改革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各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组织民营企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部门考核依据(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负责)。

25. 狠抓政策落实。市直各部门梳理现行涉企优惠政策,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强化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尽快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工作措施,确定的任务要求,逐条对照、逐条落实,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及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工作进度。要加强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于2018年年底前和2019年每季度末将政策落实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2019年下半年在全市开展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疏通堵点、痛点,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经信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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