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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9-01-10 13:58
新变化!改变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单一指标挂钩机制,山东国企工资总额管理迎来新规。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我省将改变过去国企工资总额主要与经济效益单一指标挂钩的机制,实行“一适应两挂钩”联动机制,同时划定了工资总额最高增减幅度为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下降幅度“两条红线”。
1、确定国企工资总和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实施意见》提出,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2、国企工资总额是增是减,受到哪些限制?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适度增长;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工资总额最高增减幅度为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下降幅度。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依据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年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30%,工资总额年降幅原则上不得超过20%,职工工资固定部分原则上只增不减。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3、如何合理调控工资总额增减幅度?
增的情况: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主业处于非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减的情况: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其他情况:国有企业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规模性增减人员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实施意见》区分不同类型的企业,细化明确了工效联动指标选取范围。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明确应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对标。
(策划编辑 蒋兴坤 郭茂英 姚广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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