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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2019-01-23 14:40
近日,国家网信办发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围绕金融信息服务制定了一系列规范。 据了解,位于金融信息服务产业链中游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是连接各大金融交易所与投资者的桥梁,在金融市场中起到重要作用。一旦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出现虚假信息,不仅会影响各个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严重时还会干扰金融市场秩序,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对此,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和有关专家。
机构对内容把关不严 捏造金融信息被处罚
《规定》明确了金融信息服务的概念,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规定》重点对金融信息服务者的信息内容进行规范,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我国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快速发展,但是一些机构对内容把关不严,炒作金融市场风险、发布敏感市场信息、歪曲金融监管政策,给经济金融稳定带来冲击,有待进一步规范。
记者查询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在其披露的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中发现,近两年,有一些金融信息服务者因虚假信息问题受到证监会的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 2016年,某金融信息服务机构运营的公众号编辑李某通过网络搜索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赵某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讲话的相关信息,撰写了《国家队:某某银行副行长喊你还钱了》一文,经内部审核通过后正式发表,文章发布后被广泛传播,发布两日内阅读次数超4万。
文章提到“某某银行副行长赵某近日公开喊话证监会,敦促其赶紧还钱”,发言人的原话表述的是“未来股市好了,起来了,慢慢就把我们退了”,表达的是“对未来股市向好,救市成功,各方共赢的良好愿望”。
同时,文章还提到“对于救市资金这大半年来的投资损益情况不够透明,该副行长也表示了不满”。根据银行提供的说明,相关表达是发言人本人并不知道主持人提出的4万亿元资金来源及救市具体渠道这一客观事实的陈述,绝非对于这大半年来救市资金的投资损益情况不够透明表示的不满。
证监会认为,李某撰写的《国家队:某某银行副行长喊你还钱了》一文,与某某银行副行长赵某的讲话有明显出入,是在已有素材基础上歪曲、引申形成的,可以认定涉案文章为虚假信息。最终,该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和李某分别被处以20万元罚款。
虚假信息冲击市场 严厉处罚发布主体
记者了解到,有的公司还会发布一些真假难辨的信息。对此,有不少金融业从业人士感同身受。 “有段时间网传降印花税,这是没有官方确定的假消息,会给股市带来动荡。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为了炒作股价,对外发布一些假消息、假新闻,暂时给股价带来正面影响,但一旦澄清是假的,股价暴跌,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王新(化名)告诉记者。
王新认为,即使是互联网巨头旗下的金融公司,也易受到虚假信息的损害。“前几个月,我还在群里看到一张截图,说是某知名电商金融平台遭到挤兑危机。因为当时P2P平台爆雷问题比较严重,有的人分不清这种经过国家审核过的金融产品的平台和P2P平台的区别,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直接将自己放在知名电商金融平台里的钱退了出来。”
记者搜索此信息发现,该知名电商已经证实此截图系伪造某些财经媒体的报道,发布了澄清公告。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网友在评论区表达了疑虑态度。 “虚假金融信息的问题一直存在,无利不起早,要么为了利益,要么为了立场。”资深金融业从业人员魏林(化名)说,“这种造谣一般仅对相关企业影响比较大。纯粹造谣的很少,一般是为了利益。前段时间,出现一条部分银行被要求适度控制净利增速的新闻,后来就有媒体称,是某银行接受了监管,引起其股票下跌。如果在造谣前先在股票市场做空就会大量获利。”
据魏林介绍,虚假信息影响市场的问题在国外也同样存在。英国《金融时报》曾经报道过这样一件事,2012年,一个美国著名财经网站介绍了某家制药企业在癌症实验疗法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消息,这家企业的股价一路飙升。但其实,这一报道是作者接受了该企业的酬劳才写成的。一年后,该企业宣布疗法的实验结果并不理想。
根据证监局网站2017年发布的处罚信息,上海某公司网站曾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被罚40万元。证监会考虑到该公司及其网站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及巨大的转发量,加上信息本身具有的关注度,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扰乱期货交易市场。
魏林说:“投资人应该理性对待各种小道消息,很多虚假消息都是利益集团打出的烟幕弹,不要成为他人的炮灰。国家对于此类造谣煽动市场情绪的行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可上升至刑事责任,以儆效尤,有效阻止这类扰乱市场的行为。”
从自律转向他律 从管理转向预防
《规定》中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强调,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金融信息服务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规定》的出台,体现了金融信息传播领域从自律向他律的转变。“以前在金融领域,我们没有专门对内容传播方面作出规定以规避虚假金融信息带来的风险,更多依靠传播伦理和金融伦理,这些伦理就属于自律范畴。此次出台的《规定》将这几年来的经验进行总结,对虚假金融信息加以约束,明确了金融信息传播的法律底线,从而实现了从自律到他律的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是由国家网信办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往网信办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更多是属于平面的、横向的管理,如微信十条、账号十条等,主要是对某一类行为进行规范,而像《规定》这类针对某一领域的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不多见。”朱巍说。
朱巍还认为,此次网信办出台《规定》对金融领域的信息传播进行专业化、精细化、垂直化管理,这可以看出,近几年出现的金融负面事件包括一些金融虚假信息传播事件,对我国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损害,有时甚至一条几百字的消息就能造成股市震荡。所以《规定》的出台是对近期我国金融市场、金融信息传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总结和反思的结果,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金融虚假信息传播的危害性逐步扩大。
“现在的金融风险很多是由人为引起的,虚假金融信息传播之后,受损害的除了金融市场,还包括参与投资的普通老百姓,所以风险防控应该前移,不能等出了问题之后再去亡羊补牢,要在风险发生之前未雨绸缪。《规定》的出台就体现出了这一点,从管理模式向预防模式转变,不是等到出了问题之后再找人承担责任,而是争取出台相关规范,通过对某些行为明令禁止,让金融信息传播走上正轨。”朱巍说。
就金融信息传播现状而言,也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规定》的出台突出考虑互联网背景下信息发布的安全性。互联网可以实现信息快速传播,而金融市场与信息传播是密切联系的。金融市场曾经出现一些打着各种旗号的莫须有的谣言和错误信息,这大大提高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所以《规定》可以说是互联网传播背景下的一种风险防控措施。”朱巍说。
朱巍认为,《规定》在规制措施方面,施行约谈和失信名单的举措能在实践中收到良好的效果。《规定》出台之后,有关部门可以对一些涉嫌违规传播的平台或是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约谈,问题更大的可能再向社会公示,或是将金融信息服务者列入失信名单,最严重的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记者 杜晓 实习生 徐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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