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

来源:2018-08-22 17:13

一、加大总部机构引进的政策支持力度

1.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贡献总额,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

2.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

3.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4.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5.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6.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股权投资扶持;根据国家对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调整情况,落实免除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备配件进口环节税相关政策。

三、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

7.对在青岛市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 给予一次性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5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6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8.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9.对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青岛市汇总纳税的,业务管辖范围只覆盖山东省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业务管辖范围包括山东省及其他省份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完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激励机制。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将符合投资条件的外地优质项目引入我市注册经营,视同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财政部门按参股子基金对该项目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参股子基金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在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对子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财政部门给予其管理公司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或者将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让渡给管理公司和社会出资人。

四、支持旅游产业招商

11.重点引进有利于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填补旅游产品空白的新兴业态和规模以上旅游大企业、大项目。对引进的旅游大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费给予补贴:其中,投资10亿元以上的补贴50%,最高限额500万元;投资3-10亿元的补贴30%,最高限额300万元;对投资1-3亿元的补贴10%,最高限额100万元。

12.各区市根据旅游大项目运营前3年营收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对旅游大项目配套给予支持,优先配套供水、供电、燃气、道路、周边绿化等设施,并适当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费补贴。

13.由各区市政府、有关经济功能区管委对部分休闲度假、海洋旅游、大型演艺、特色民舍和精品酒店等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扶持政策。

14.对引进航空旅游、房车旅游、邮轮旅游、乡村旅游、健康养生旅游等新兴旅游业态项目,由区市政府、有关经济功能区给予一定补贴政策扶持,并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五、支持开发区招商

15.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推进工业用地使用者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办法,但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对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内存量工业用地扩建厂房及辅助设施用于制造业企业自身发展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征收企业土地出让金。现有用地企业已经停产,如果引进新项目,盘活资源,产生效益,由开发区所在区(市)研究给予原企业最高5000万元、新项目最高1亿元奖励。

六、广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16.对青岛市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每人奖励500万元,作为生活补贴直接发放给顶尖人才本人。生活补贴资金按照20%、30%、50%的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

17.对青岛市新当选的顶尖人才培养单位,一次性拨付30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等事项。

18.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给予其资助,单人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为:劳动报酬10万元以下的,资助1万元;劳动报酬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15%资助;劳动报酬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0%资助;劳动报酬在50万元以上的,按劳动报酬的30%资助。

19.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顶尖人才工作站(院士工作站),推进高层次产学研深度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院士(专家)工作站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奖励。

20.顶尖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对青岛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评审认定可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21.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顶尖人才来青创新创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顶尖人才创办企业及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顶尖人才创新创业,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七、采取更加灵活用工制度

22.研究更加灵活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允许制造业企业在生产高峰期聘用短期季节性员工满足用工需求。

八、鼓励外资企业增资发展

23.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增资预提所得税;对企业增资所产生的其他税费,各区市可采取资金扶持方式定向支持增资企业发展。对增资扩产、自建厂房,每家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24.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降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1%的最低税率征收;暂缓征收工业房地产税、教育附加;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合理设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

九、推进建立社会化、商业化、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

25.对引荐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领域新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给予奖励。其中,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0.7%作为引荐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不重复奖励。项目资金应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属于内资项目的,投资额须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同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额须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同时实际到账额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

奖励资金按合同期内到位资金和合同内增资进行计算并按照下列原则兑现: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即可申请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可申报两次;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签订协议书,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全额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未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税纳统的企业及其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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