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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小企业挂牌上市专委会2019-03-15 14:42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1、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筹建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市场运作、企业自愿、工商联协调、政府引导”运作模式,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化解金融风险。
2、民营企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向省内农商行、城商行、村镇银行投资入股,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要素交易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
3、“破圈”断链
引导企业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方式,有效“破圈”断链。
4、大型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设立市级注册资本10亿元、县级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大型融资担保机构。
5、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由此减少的收益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6、动产质押融资
创新质押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动产质押融资。
7、“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
合法合规创新“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放宽保险费率、期限以及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8、支农、支小再贷款
积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再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新旧动能转化提供长期限、低成本的信贷支持。
9、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
依托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网上推介常态化。
10、直接融资补贴
加大直接融资补贴力度,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每户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11、民营企业债券
培育民营企业发债主体,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各级财政对承销机构给予奖励。
1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13、融资租赁
对融资租赁公司,各级财政可按其提供的融资租赁额给予补贴或奖励;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
14、担保增信
省财政对符合条件、成效明显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提供担保增信和风险缓释服务的担保增信机构按发行金额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1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贴息补助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合作银行范围,凡在我省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经登记备案的,均可参与质押融资并享受风险补偿政策。
16、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奖补
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按规定给予10万元至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7、产业链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信用证等产业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
18、应收账款融资
鼓励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开发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19、专利权“政银保”融资
开展专利权“政银保”融资试点,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补贴政策,省财政对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按6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6万元。
20、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
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亿元用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探索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
21、央行资金产业扶贫贷
推广“央行资金产业扶贫贷”业务。
22、涉农贷款担保
支持引导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加大对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农业“新六产”、畜牧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等绿色涉农贷款项目的贷款担保力度,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担保和扶贫担保项目,最高可给予2%的担保费率补助,对其他政策性担保业务,最高可给予15%的担保费率补助。
23、创业担保贷款
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担保和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24、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托管机构按照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50%、25%(含)-35%、15%(含)-25%的比例补偿融资担保机构时,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补偿相关融资担保机构。
25、“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
依托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等部门信息平台,定期筛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作为“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重点推介对象,组织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对接。
26、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其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服务。搭建全省统一、开放共享的服务平台,实现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为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市场规则自主选择办理融资业务提供便利,拓宽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7、债券市场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对省内企业债、公司债及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省财政按发行金额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28、创新型金融债券、新旧动能转换专项债务融资
推动地方法人机构发行“双创金融债”“绿色金融债”等创新型金融债券;以新材料、电子信息、医养结合等行业为重点,推动烟台、淄博等地企业探索发行新旧动能转换专项债务融资工具。
2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统筹规划一批重大PPP项目。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项目,按规定给予奖补资金支持。
30、市场化债转股
对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项目的债权、债务方单位,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奖励。
31、续贷过桥资金池
鼓励市县设立中小微企业专项续贷过桥资金池,积极利用担保、保险等手段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库中的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解决续贷难题。
32、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
推进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与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对接,将企业融资需求、企业信用信息等各类信息一并推送金融机构。
33、金融创新产品奖励
省财政对在我省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奖励,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10个,每项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4、金融企业法人机构总部
对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法人机构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35、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奖励
对在服务“三农”“四新”、小微企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36、银税互动贷款
税务、银监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
37、无还本续贷
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
38、小微企业转贷基金
规范发展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
39、省级融资担保集团
2018年年底前,整合我省现有担保、再担保、农业、科技等国有担保公司,注入财政资金,成立省级融资担保集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40、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4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42、企业票据
推出“重点支持票据直通车”业务,对金融机构办理的单户单次签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单户单次签票金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43、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44、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
依托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整合企业融资需求、金融供给、征信服务、进出口、税收和社保等信息,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发展市场化的征信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分析民营企业运行和诚信状况,为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提供支持。
45、政府性融资担保
加快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整合组建进度,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构建省、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46、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发放贷款(不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47、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运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加大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协调力度,积极推动省内金融机构与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合作,支持省内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
48、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
用好人民银行创设的“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出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阶段性的股权融资支持。
49、应急转贷基金
制定实施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指导意见,建立由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组成的过桥转贷协调机制。
50、无还本续贷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理顺业务流程,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
51、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帮助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融资。
52、市场化债转股
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发〔2018〕9号)
53、扶持非公有制企业上市
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除享受省里2‰的一次性补贴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区(县)财政另给予最高80万元的补助。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除享受省里2‰的一次性补贴外(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市区(县)财政另给予3‰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进行融资的企业,除享受省里10万元一次性补助外,市区(县)财政另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54、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参与地方金融组织和股权投资类企业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补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每家担保公司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每家担保公司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5、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充分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实现健康发展。
56、完善融资服务体系
探索建立统借统还平台贷款、政策性贷款产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债权融资服务体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等股权融资体系,中小企业投融资培训、创业辅导、上市路演、项目对接、论坛沙龙等综合增值服务体系。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依托“互联网+”延伸服务触角,实现对资本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快速精确匹配,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各发展阶段不同层次和特点的投融资需求。
57、落实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改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改制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58、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
按照“能免则免,应放尽放”的原则,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依法平等开放投资领域,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消除进入壁垒,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凡是负面清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即报即备。实行核准的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作为核准前置条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一律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贯彻稳健中性货币政策 改进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助推新旧动能转先行区和“四个中心”建设的意见》(济银部发﹝2018﹞1号)
59、债务融资工具
法人金融机构要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双创”金融债券范围规模,力争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方面实现突破,增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点工程的能力。
60、银企对接长效机制
充分运用“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实时、直达的优势,及时开展融资对接并反馈对接结果,做到“线上推介”与“线下对接”的有机结合,实现7×24小时的“互联网+银企对接”,切实提高银企对接质效。
61、创业担保贷款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双创”示范基地及各类“双创”载体合作,全方位做好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创新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发挥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作用,积极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62、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的作用,探索建立供应链核心企业名单库,引导动员供应链核心企业、小微企业积极参与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
63、科技物流金融服务
做好物流科创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仓单、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专用设备抵押、支付结算、融资租赁、投贷联动、股债结合等全方位金融服务。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济政发〔2018〕13号)
64、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要求开展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在中介机构出具完成改制的相关意见后,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一次。
65、“新三板”挂牌企业
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新三板”挂牌企业自挂牌第2年起,当年净利润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补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
66、中介机构
鼓励境内外中介机构积极推动我市企业通过首发上市、买壳、借壳、吸收合并等形式实现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每成功上市1家公司,奖励服务其上市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10万元;每成功在“新三板”挂牌1家公司,奖励服务其挂牌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5万元。
67、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
对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再融资并将并购标的或融资额50%以上投资我市的,按照实际并购资产额、融资额的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68、外地上市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迁入
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补助。
69、股权投资基金
加大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我市非关联企业,投资期限在2年以上,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有市、县区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70、财政贡献
1.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先核准或备案,所需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源供应、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等要素优先解决;企业资产变更、过户及企业股权内部重组转让而产生的对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补助;重点后备企业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成功实施股权融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总股本5%,股权交易的市盈率大于8倍的,按其融资当年对市、县区两级财政新增贡献给予补助。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按转增注册资本金形成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80%奖励给相应持股人。
3.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改制过程中按照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挂牌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挂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享受该项补助的企业如再申报《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规定的拟上市企业财务调整规范补助的,需扣除本项补助金额。
4.在我市合法设立的拟上市公司有限合伙形式的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解禁限售股的,按形成的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补助。
5.股权投资企业经营及投资退出过程中,按其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对我市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补助,后3年按照企业对我市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71、引荐项目
对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到我市,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地的引荐人(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进行奖励。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济南高新区促外贸稳增长20条政策措施(试行)》济高管办发〔2016〕92号
72、融资贴息
对外贸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贴息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济政发〔2016〕20号
73、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构建科技金融生态体系,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补贴。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对接受政策性股权直投的企业,3年内可进行股权回购,其回购价格按原股权出资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10%确定。
《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
74、对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4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2)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4)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75、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扶持政策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对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补助。实际募集资金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3)对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或第(2)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或第(2)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4)对符合政策第(1)条或第(2)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5)市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的资金补助,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享受的资金补助。
76、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政策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进行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
(2)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1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1)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3)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按其当年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4)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对符合本项政策第(1)条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77、对地方性金融组织的扶持政策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60万元。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
(2)对地方性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3)对新设立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2万元补助。
78、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
(1)资产评估机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信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2.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3.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8〕28号
79、对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200万元。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2)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3)对首发上市的企业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80万元;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20万元。
(4)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拟上市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50万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2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并在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6)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
80、对金融创新的扶持政策
(1)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将财政性存款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挂钩,并将金融机构对当地信贷投放的增量和增速水平作为分配财政性资金存款额度的重要依据。
(2)鼓励金融创新。对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设计金融产品、引进重大金融项目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作出重要探索取得突出成绩的机构和个人,经综合考核评定后予以奖励。
(3)推动组建金融控股集团。由市财政出资,利用现有产业引导资金、基金以及金融企业中的政府股权和资产,以“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的形式吸引各类投融资平台和市属金融企业,推动组建济南金融控股集团。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以推动金融机构、金融资源和金融人才集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并给予政策支持。
81、对金融人才的扶持政策
(1)安家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1人),参照《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济政发〔2009〕13号),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
(2)工作性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1人),3年内每年给予12万元工作性补助。
(3)获得安家补助或工作性补助的高管人员,参照《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济政发〔2009〕13号)享受工商、税务、海关、银行、教育、卫生、户籍等绿色通道待遇。其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国(境)外转入我市就学入托的,由市、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安置入学(园);高管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在指定市级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优先待遇。
82、一事一议
对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补助。
《济南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行动计划》济政发〔2018〕13号
83、加大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政策支持,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1)降低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成本。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要求开展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在中介机构出具完成改制的相关意见后,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一次。
(2)完善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后备资源培育以及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建立市、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企业改制综合服务平台,为改制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企业因规范改制、上市、挂牌需审批或出具相关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各县区政府对本地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负主体责任,根据改制企业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影响企业改制工作的障碍,县区权限内不能解决的相关重大事项,及时报市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每年在全市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绩效评价中成绩较好的县区,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3)提升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培育水平。完善上市重点后备资源库,以项目储备库为基础,探索打造资本市场资源培育孵化中心、常态化投融资项目对接路演中心,不定期开展投融资对接路演活动,促进企业与资本、信息、技术高效对接。对后备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之前所上项目未进行项目审批报备、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给予补办;涉及补办不动产权证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企业采取相关补救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符合补办不动产权证条件的,给予补办;若企业现状与城乡规划不相符,可专题研究调整规划,对涉及规划、国土等相关问题经市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并履行规划调整程序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有关环保项目审批、历史遗留问题由环保部门督促协调解决。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先核准或备案,所需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源供应、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等要素优先解决;企业资产变更、过户及企业股权内部重组转让而产生的对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补助;重点后备企业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成功实施股权融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总股本5%,股权交易的市盈率大于8倍的,按其融资当年对市、县区两级财政新增贡献给予补助。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按转增注册资本金形成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80%奖励给相应持股人。
84、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1)推动国有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步伐,确保2019年完成全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各类资本市场,加大改制上市力度,具备条件的要加快整体改制,实现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要推动主业资产上市。引导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通过首发、借壳、并购等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推动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和与现有上市公司业态无关联且经营业绩相对稳定的二级及以下企业到“新三板”、省内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力争到2020年,有3家以上优势骨干国资企业在主板上市,2家国资企业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3家以上国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鼓励已上市国有控股公司并购重组或整体上市。用好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参与国际国内并购等。积极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整合。
(2)引导企业选择合理路径挂牌上市。引导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发行地点,科学规划发展路径。坚持境内和境外上市并重、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并重、上市和挂牌并重,实施多层次、多渠道上市挂牌公司增长计划。对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争取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争取在创业板上市;对初创型、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争取在“新三板”和省内区域股权市场挂牌;鼓励外向型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到境外上市。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新三板”挂牌企业自挂牌第2年起,当年净利润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补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改制过程中按照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挂牌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挂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享受该项补助的企业如再申报《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规定的拟上市企业财务调整规范补助的,需扣除本项补助金额。鼓励境内外中介机构积极推动我市企业通过首发上市、买壳、借壳、吸收合并等形式实现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每成功上市1家公司,奖励服务其上市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10万元;每成功在“新三板”挂牌1家公司,奖励服务其挂牌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5万元。
(3)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做大做强。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质押、债转股等方式募集资金,增强资本实力。鼓励主业不突出、资产质量较差、盈利水平低的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主营业务重组和债务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境内外并购,提升服务地方经济能力,发挥“以大带小”作用,推动传统产业聚集提升,实现打造一个大企业、带动一个产业链、形成一个产业集群的目标。对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再融资并将并购标的或融资额50%以上投资我市的,按照实际并购资产额、融资额的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补助,并分别补助引进该企业的县区或部门20万元、10万元。在我市合法设立的拟上市公司有限合伙形式的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解禁限售股的,按形成的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补助。
(4)开拓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强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债券发行平台的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和创新性债券品种进行融资。推动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PPP等项目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盘活存量资产,力争将实体经济优势转化为资本竞争优势。
(5)提供多渠道融资增信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充分发挥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作用,研究设立市股权质押增信引导基金和债券融资风险缓释引导基金,运用市场机制为“新三板”和符合增信条件的企业进行股权质押或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引导基金增值收益部分可适当让利。
85、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打造资本市场产业集聚区
(1)建设基金产业集聚发展载体。通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动式生态优化等方式,规划打造中央商务区私募基金特色园区或投资大厦等基金业聚集载体,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打造特色“基金小镇”,增强协同发展效应,促进产业链式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资本市场集聚区加快形成。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自营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4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300万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我市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并购交易额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100万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4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300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较大的,由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助标准。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2)加大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集聚一批以境内外知名基金为核心的专业化股权投资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市探索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加大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我市非关联企业,投资期限在2年以上,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有市、县区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经营及投资退出过程中,按其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对我市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补助,后3年按照企业对我市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86、培育壮大要素市场,提升资源集聚配置能力
(1)壮大要素交易市场。积极协调省级主管部门对我市发展要素市场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支持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创新金融产品,延伸业务链条,扩大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借助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在全省交易市场中的核心效应和专业优势促进各类要素市场集聚发展。支持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探索开展碳排放权、知识产权、农林产权等权益类交易业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资源配置能力的权益类交易市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辐射带动能力。
(2)探索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充分利用省会资源优势,围绕实体经济发展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设立矿产、农畜产品等方面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提供定价、贸易、物流、风险控制、供应链融资等系列服务。积极争取国内外期货交易所在我市设立大宗商品交割库。鼓励本地期货公司、交易场所加强与国际知名期货机构合作,合资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发展商品期权等衍生品场外市场,完善多层次衍生品市场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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