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菏泽出台稳定和扩大就业实施意见,具体措施来了!

来源:菏泽日报2019-03-19 17:00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要求,市政府日前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企业“减负”,稳定扩大就业

《意见》指出,降低企业成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加大援企稳岗政策返还力度。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19年12月31日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支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构建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

每年安排至少1500万元就业扶持资金

《意见》指出,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2019年起,市政府每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鼓励各县区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按照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创业孵化载体最长3年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免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

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

鼓励支持各类群体创业。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引导鼓励大学生创业。扩大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

《意见》指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

鼓励市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承担政府开展的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扩大至在校大学生。实施青年见习计划,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由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周岁失业青年。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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