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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8-08-23 09: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人才智力集聚、科技创新活跃的高层次创新创业载体,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大力推动我市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高层次人才创业园(以下简称“高创园”)以高层次人才为核心要素,培育完善的自主创新体系,构建人才、技术、项目一体化引进模式,努力打造全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集聚中心和示范基地。
第三条 高创园的建设与发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政策业务指导,市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所在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具体负责并成立管理服务中心或相关管理运营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做好招才引智、入园核准、政策落实、业绩评估、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先期选择在人才智力密集、基础条件较好的高新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建设高创园分园,取得一定规模效应和管理经验后,可逐步向其它条件成熟的县市区拓展。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及项目入园
第五条 重点引进国内高等院校和中科院等科研院所的高层次人才及项目入园,同时兼顾海内外各类高层次创业人才。
第六条 入园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主要工作精力应为所创办企业服务;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取得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先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可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拥有企业35%以上股权;
(五)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入园企业必须为独立法人,注册地必须在高创园,入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八条 入园创业的高层次人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业规划书、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附件材料;
(二)身份证(护照)、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奖励证书等材料;
(三)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统一建立高创园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请入园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登录信息平台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 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和分园建设重点,对入园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入园条件,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高层次人才及项目,采取面试答辩、路演、专家投票等方式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层次,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入园高层次人才及项目名单,由所在县市区按程序发文公布,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园区管理运营机构与批准入园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入驻协议,办理相关入园手续。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高创园各分园在达到有关标准条件后,可单独申报市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的,按省政府规定标准给予1:1市级建设奖补;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100-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十五条经评审认定入园的高层次人才及所创办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创业扶持资金。每年择优确定20名左右入园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由市级财政给予每人30万元的创业扶持,在3年内视项目进展情况予以拨付。积极协助入园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市“双百计划”创业人才,入选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层次的市级人才创业扶持资金。上述市级财政支持资金按就高原则予以兑现,不重复享受。
(二)创业启动资金(股权投资)。高创园所在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质项目启动资金或股权投资支持。属启动资金支持项目的,根据项目层次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启动资金;属于股权投资支持项目的,额度不高于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可在2-5年内申请使用完毕,其中第一年申请使用额度不得超过50%。
(三)房租减免。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对高层次人才创业所需的办公生产用房实行5年期优惠政策。租用高创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三年内免收租金,后两年按市场价的50%计收租金;超出10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的50%计收。租用高创园的标准生产厂房,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按市场价的50%计收租金;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前三年按市场价的30%计收,后两年按市场价的70%计收。
(四)融资支持。积极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产业资本对入园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高创园所在县市区对需要从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进行贴息补助,年贴息总额不超过当年贷款利息总额的50%,年贴息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贴息期不超过3年。
(五)产业化扶持。入园项目孵化成功后,高创园所在县市区负责为企业协调落实土地、厂房、建设资金,推动园区项目加速实现产业化。
(六)生活居住保障。高创园所在县市区负责规划建设人才公寓,由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廉价租赁给在烟无自有住房的高层次人才,最长租赁年限不超过5年。
以上财政支持资金,须全部用于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个人生活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运营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高创园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解决高创园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形成有效合力,推动高创园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发展规划和业务指导,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创业政策,促进高创园招才引智工作,吸引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入园创业。
第十八条 高创园所在县市区要将高创园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统筹产业发展布局,完善政策,强化措施,优化高层次人才创业环境,确保高创园稳妥启动、快速发展。
第十九条 高创园各分园在优惠政策上要保持基本一致,在产业集聚上要立足优势、突出特色、有所侧重、相互提升,形成统筹协调、共赢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条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每年要对入园企业进行业绩评估,对套取资助资金或创业失败的高层次人才和项目,不再留园扶持。扶持期满5年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企业应退出高创园,不再享受园区相关扶持政策。如继续租用高创园办公、生产场所,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等费用,续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入园企业提前退园或期满退园的,须提前30天向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处结有关事宜后方可离园。
第二十二条根据发展需要,适当引进资质好、实力强的融资、担保、法律、人力资源、财会等中介服务机构,为高层次人才及所创办企业提供配套服务。
第二十三条实施服务专员制度,提供企业注册、政务审批、出入境、资金申请、子女入园入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服务。
第二十四条建立创业导师团队,提供战略规划、管理运营、市场开拓、资本运作等辅导与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扶持期未满的高层次人才和项目,执行到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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