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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8-08-23 09: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努力推动全区对外开放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凡引进在我区新批准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投资额度在 100 万美元以上,按外管局实际到位资金, 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凡引进烟台市外自然人及法人在我区新设的内资项目(不含住宅地产项目),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指用于生产经营的场地及设备投入,不含项目相关土地出让金,具体认定范围参考区考核办对固定资产投入的认定),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凡引进在我区新设的外贸企业,当年或第二年实现外贸进出口额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荐人是指为我区引荐相关投资项目的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不得作为引荐人。
第六条 具体引荐人由项目单位确定。项目单位须出具唯一引荐人承诺书,并对所确定引荐人的申报材料及奖金申领承担全
部责任。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 凡引进符合第二条奖励范围内的外资项目,经审核批准后,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实际使用外资 100 万美元至 300 万美元(含)的项目,按外管局实际到位资金的 1‰奖励;
2、实际使用外资 300 万美元至 800 万美元(含)的项目,按外管局实际到位资金的 2‰奖励;3、实际使用外资 800 万美元至
1500 万美元(含)的项目,按外管局实际到位资金的 3‰奖励;
4、实际使用外资 15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外管局实际到位资金的 4‰奖励。
第八条对确定奖励的外资项目即时支付应付奖金额的
60%;项目入驻满 2 年且无撤资行为的,支付其余部分。
第九条 引进世界 500 强及知名跨国公司投资项目,按照《烟台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引进符合第三条奖励范围内的内资项目,经审核批准后,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3000 万元-1 亿元(含)的,按 2‰予以奖励;2、1 亿元以上的, 按 3‰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凡引进符合第四条奖励范围的外贸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企业注册经营当年或第二年实现外贸进出口额 1000 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人民币;2、进出口
额在 1000 万美元基础上每增加 500 万美元,增加奖励 1 万元人
民币。
第十二条 对引进大型跨境电商进出口综合服务平台或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且对全区进出口贸易做出突出贡献的,奖补标准另行议定。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成立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考核认定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改局、商务局、考核办、财政局、招商局等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负责组织协调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引荐人考核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的项目引荐人可委托有关街道(园区) 或产业部门,到区招商局综合部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区招商局根据项目提报情况,原则上每半年汇总一次项目,报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考核认定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六条经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考核认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项目奖励方案,由区招商局提报区长办公会研究。
第五章经费渠道
第十七条经研究确定的项目奖励通过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授权给相关企业,由相关企业兑付给项目引荐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奖金以人民币方式支付(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首次奖金支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第十九条获得奖励的引荐人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条引荐人须签署相关法律责任书后方能领取奖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奖金外,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引进单体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对地方经济结构优化拉动作用强的项目或难以定性的资金、实物及本办法未涉及的奖励事项等,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为试行文件,实施时间自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烟芝政发〔2010〕34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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