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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05-20 14:39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滨住金发〔2019〕17号)
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管委会同意,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单方缴存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
单方缴存公积金家庭(单身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纳公积金)的住房贷款额度在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基础上,限定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同时还将综合考量其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信用情况、抵押房屋评估值等多种因素。
二、调整住房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次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2、借款申请人家庭名下仅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的,按二次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3、被认定为二次住房贷款以上的,不得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被确定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该笔贷款中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合并为一次住房贷款记录。
5、被确定为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并为一次住房贷款记录。
6、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次数不论是否结清,均计算在内。
三、调整二次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首次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二次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贷款利率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四、调整异地贷款政策
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的,夫妻双方需一方户籍地在滨州市,其他条件参照执行本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本通知执行之前已受理、录入系统的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七、此通知自2019年5月20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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