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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8-08-25 10:3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493 项“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
三、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企业(企业集团型公司,申请人为该集团总部、成员公司),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规定的支付需求;
2. 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4.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六)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 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 |
1、《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和《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见附录二、三; 2、更多信息可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 发 [2012]3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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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授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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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并加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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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章;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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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登记时,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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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书面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面申请中应 当说明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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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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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的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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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累计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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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存放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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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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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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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表》 | ||||||
3 |
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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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的《协议》 | ||||||
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 |
首次登记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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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 |
原件 |
1 |
纸质 |
提交 |
|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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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公司情况说明 |
企业集团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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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关联关系)、成员 |
行集中收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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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 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 |
原件 |
1 |
纸质 |
的,首次登记 时提交 |
|
规章;成员公司与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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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 |
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 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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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 料 |
原件 |
1 |
纸质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2) 申请人企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并持申请材料申请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3)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4) 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 予以批准的,通过监测系统为申请人登记存放境外业务类型与存放境外规模,并办理境外开户登记。对于登记业务类型为“集团型主办”的,还需登记成员公司信息;
对于集团型业务,主办企业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审批部门管辖的,成员公司应当先持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一式三联)、情况说明、内控制度、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等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格登记。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相应栏目中填写相关情况和签章,并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企业留存联和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留存联退成员公司;
(6)不予批准的,做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 申请人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境内企业与境外开户行新签订的《协议》或原有《协议》的补充协议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2) 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外汇局备案。
(1) 集团型业务需要增加参与成员公司的,应由主办企业持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资格登记表》(新增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时)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主办企业登记新增成员公司信息;
(2) 集团型业务需减少参与成员公司的,应由主办企业持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为主办企业删除相关成员公司信息。
(1) 企业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应当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2) 外汇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受理申请,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变更存放境外规模。
(1) 企业应在关闭境外账户后 10 个工作日内,持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和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及其中文翻译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2)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受理申请,通过监测系统办理境外账户注销。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十)审批时限
20 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或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咨询、监督投诉等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互联网站公众交流栏目进行。网址为www.safe.gov.cn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 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 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十六)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该项行政许可具体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各地外汇分局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见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
四、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 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境内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
2. 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 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4. 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5. 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6.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六)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包括但不限于 |
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 外资金规模等 |
||||||
2 |
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
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 件 |
各 1 份 |
纸质 |
如申请人需保留原件,原件验后退申请人 |
|
3 |
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 协议 |
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各 1 份 |
纸质 |
如申请人需保留原件,原件验后退申请人 |
|
4 |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
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 件 |
各 1 份 |
纸质 |
如申请人需保留原件,原件验后退申请人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提交申请;
2.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 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 做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十)审批时限
20 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批准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咨询、监督投诉、公开查询等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互联网站公众交流栏目进行。 网址为www.safe.gov.cn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办理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 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 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十六)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该项行政许可具体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各地外汇分局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见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
五、外币现钞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532 号);
2.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 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因执法、办案等特殊需求, 确需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可予申请。
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六)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境内机构正式公函形式的申请; |
原件 |
1 份 |
纸质 |
盖章原件 |
|
2 |
境内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 |
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 件 |
各 1 份 |
纸质 |
||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原件加盖企业公章的 复印件 |
||||
4 |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 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 |
原件加盖企业 公章的 |
各 1 份 |
纸质 |
充材料。 |
复印件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分支局受理;
3、分支局审查;
4、分支局审批;
5、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其他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依法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或其他文书。
(九)办理方式
当场决定: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批准文件。
(十)审批时限
当场办理。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十三)结果送达
当场告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咨询、监督投诉、公开查询等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互联网站公众交流栏目进行。 网址为www.safe.gov.cn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办理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 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十六)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该项行政许可具体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各地外汇分局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见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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