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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才山东2019-10-18 16:12
近日,菏泽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出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外出人员返乡创业等有关文件要求,围绕我市“双招双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全面推进“归雁兴菏”行动,现就进一步促进外出人员返乡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专项扶持基金。市级设立1500万元返乡创业专项扶持基金,用于返乡创业融资支持、组织创业培训、创业典型奖励等,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区配合)
(二)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提供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及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可达到45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2年,累计次数最多3次,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小微企业,可提供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次最长2年,累计次数最多3次,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区配合)
(三)实施创业补贴。返乡创业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菏泽市财政局、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菏财社〔2019〕18号)有关规定执行。(市人社局负责)
(四)提供金融支持。发挥返乡创业承办银行作用,建立返乡创业绿色通道。每年召开一次返乡创业银企对接会,对返乡创业项目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人民银行对支持返乡创业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倾斜力度。(市人民银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菏泽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五)减轻创业负担。对符合规定的返乡创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收费。(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配合)
(六)放宽市场准入。对法无禁止的领域,一律向返乡创业人员开放。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允许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等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集群注册、席位注册、住所托管服务等。设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小微企业,允许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县区配合)
(七)简化审批流程。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返乡创业综合服务窗口,实现返乡开办企业“一链办结”“一次办好”。返乡创业项目企业核准类在3个工作日办结,备案类在2个工作日办结。(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八)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的返乡创业初创项目,签订3年孵化协议,免费提供20-7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办公场所,免收水电、物业等费用,免费提供孵化期间相关配套服务。(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区、市财政局配合)
(九)发放创业孵化补贴。对市财政、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管理补贴;对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可按照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的新办企业、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企业户数,每个给予3万元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可达到3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培育创业领军人才。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返乡创业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创业训练营活动。市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最高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负责)
(十一)优化创业环境。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出台的返乡创业政策的宣传,市返乡创业服务中心及时推荐返乡创业典型,市委宣传部对推荐的典型进行筛选,根据其返乡创业成效、影响力等,确定典型等级,进行集中宣传。对返乡人员创办的项目,由公安机关明确联系人员,协调解决落户、居住证办理等问题。县区在返乡创业服务中心设立举报窗口,专门受理返乡创业有关举报,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部门负责)
(十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加强各行业涉网培训,开设面向返乡创业人员的电子商务培训班。鼓励硕士及以上学历的返乡人员在菏创办电商企业。对返乡人员创办的电商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商务厅评定的“互联网+品牌”。(市商务局负责)
(十三)享受涉农支持政策。对返乡创业从事涉农项目的,对从业人员每年免费组织2次定制式培训、4次技术指导。优先安排返乡创业项目享受农业补贴和项目支持。对返乡人员通过承租扶贫车间为贫困人口提供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富民生产贷”“以工代训补贴”等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负责)
(十四)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型项目。推行科技特派员联系制度,为有需要的返乡创业项目明确科技特派员。支持返乡创业拔尖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各类省级人才计划,鼓励优秀返乡人员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省基层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负责)
(十五)给予租房、购房补贴。把返乡创业人员纳入租赁住房补贴政策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创办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在创业所在县区购置首套自住用房的,可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由创业所在县区政府负责落实,此项购房补助不能与其他我市发放的购房补助重复享受。(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各县区落实)
(十六)优化医疗、社会保障服务。为返乡创业人员社保关系接续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对返乡创业人员转移医保关系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随迁家属、子女可随时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提供各种医疗服务,方便创业人员在我市就医即时结算。(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负责)
(十七)保障子女就学。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和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在创业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对高中阶段的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就学,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安排;对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办理转学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教育局负责)
(十八)强化用地保障。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返乡创业项目,五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返乡创业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区负责)
(十九)进行表扬奖励。开展市长创业奖、大学生创业之星、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归雁之星)、优秀返乡创业服务站、菏泽市创业大赛等评选活动,分别给予2-5万元奖励;对在返乡创业工作中表现优秀,且所在企业建立了规范化工会组织的先进个人,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各县区参照进行评先树优。(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配合)
(二十)强化政策支持。返乡创业人员、项目同等享受中央、省支持创业的政策,同等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库管理,符合条件的在省市重点项目推荐、政策性资金争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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