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办法规定,新引进的市外实际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不含外方股东贷款)及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境内市外项目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的5‰给予投资企业奖励;外资项目按照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新引进的市外招商引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对当地实际财政年度贡献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照地方实际财政贡献的50%、30%、20%给予企业奖励。新设(增)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的世界500强企业(以最近年度《财富》杂志排行榜为准),给予企业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新设的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的总部经济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管理滨州市域以外2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年纳税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给予企业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办法》规定,市外资金以参股、并购方式参与市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凡并购后的企业增加在本地纳税的,根据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以及产权交易费用对我市被并购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单起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奖励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新引进的带动能力强且用地集约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我市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底价标准》的70%执行(制造业项目投资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对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同时,《办法》还规定,成功引进注册资本或立项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团队或个人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予以奖励。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自项目开工之日起3年内(外资项目按注册日期),给予万分之五的奖励;10亿元人民币以上、30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30亿元人民币以上、50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市外实际投资30亿元人民币(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对全市具有突破性和长远带动作用的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提高奖励标准,加大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