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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09-17 03:4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优化人才在鲁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山东省从海内外引进和自主培养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高层次外国人才和国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技能人才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绿色通道服务,是指山东省为高层次人才在鲁创新创业提供的出入境和居留、户籍、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编制、职称、岗位、薪酬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四条 山东省向符合条件人才颁发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凭证(“山东惠才卡”),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五条 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获得山东省绿色通道服务:
(一)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组发〔2016〕25号)引进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经省内单位推荐,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全国创新争先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等。
(三)入选山东省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入选者,“外专双百计划”个人入选者和入选团队核心成员,齐鲁文化名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一等奖首位获得者,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等。
(四)省内单位引进的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入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省直有关部门设立的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其中,全职引进到省内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五)省内单位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岗位上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学位人员,具有较好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以及其他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七条 出入境、工作许可和居留。对引进外国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居留等便利。符合条件的外国高层次人才,由省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5至10年、多次入境的R字签证。外国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在山东省工作的,可申请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八条 户籍办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山东省的,可以选择在省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
第九条 住房保障。支持各地通过新建或购买合适的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等。降低柔性引进人才在鲁购房门槛,来鲁开展项目合作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在购买省内首套住房时,享有本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住房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高层次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租房提供便利,同时按规定发放相应的租房补贴。
第十条 编制管理。全职引进到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人员控制总量)内直接办理纳入实名制管理手续;已满编超编的,可先使用事业单位精简压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编制专户。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打通高层次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层次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岗位聘用。全职引进到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根据资格条件突破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使用特设岗位聘用。
第十三条 薪酬管理。全职在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的,其薪酬在管理期内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高层次人才转化科研成果获得的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通过项目资助、生活资助等方式,柔性引进、灵活使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四条 配偶就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一同来鲁并愿意在山东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子女入学。支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保障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海外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的子女选择当地公立中小学(含幼儿园)就读的,由当地教育部门按规定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选择国际学校或民办学校的,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入学。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的子女,根据相关规定可在居住地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划内安排入学。
第十六条 医疗保健。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可享受设区的市、县(市、区)指定三甲医院预约就诊、专员陪同、专家诊疗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符合保健证办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可到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用人单位每年为高层次人才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中央和省直驻济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人事)关系的,可随单位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省直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交通服务。高层次人才在省内各大机场、客船(轮渡)码头和火车济南站、济南西站、青岛站、青岛北站出行时,凭“山东惠才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日当次飞机(客船、火车)票,本人及一名陪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领审验时,可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 旅游服务。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享受免费进入山东省内3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国家森林公园服务。
第二十条 健身服务。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享受在山东省内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休假疗养。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专家休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人才工程政策享受休假疗养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商服务。高层次人才申请工商注册服务时凭“山东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即时审核、限时办结。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服务。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提供预约、“一对一”个性化咨询服务,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
(二)从海外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三)学成后在海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年的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自入境之日起1年内凭有效出入境证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材料,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免税汽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服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高层次人才需要借助省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对其使用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海关服务。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的通关便利。
(一)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二)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下列科研、教学物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科学研究和教学必需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标本、模型;教学用幻灯片;实验用材料。
(三)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以下自用物品: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其他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服务。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外汇管理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一)高层次人才在省内指定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凭“山东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窗口或预约专员服务。
(二)各级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为高层次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三)高层次人才来山东省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山东省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业务。
第二十七条 政策宣传支持。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省内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人才支持政策宣传活动。申报新的国家或省重点人才工程时,享受服务专员“一对一”政策推介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产业环境考察。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省内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机构组织的产业环境考察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合作项目推介。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类人才交流、联谊活动,优先获得相关企业创新创业项目需求汇编,优先享受重点对接交流项目推介服务。
第四章 山东惠才卡
第三十条 高层次人才经以下程序取得“山东惠才卡”:
(一)直接颁发。属本规定第六条所列高层次人才中(一)(二)(三)类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公布文件和高层次人才基本信息直接颁发“山东惠才卡”。
(二)审核颁发。属本规定第六条所列高层次人才中(四)类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颁发“山东惠才卡”。
(三)评审颁发。属本规定第六条所列高层次人才中(五)类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综合评审后颁发“山东惠才卡”。
属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四)(五)类高层次人才的,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引进)单位为其填写《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评审)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审核或评审并报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向其颁发“山东惠才卡”。
第三十一条 “山东惠才卡”设定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待遇享有期限。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设置管理期的,入选高层次人才按管理期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属引进人才的,按照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合同或工作协议确定的服务期限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无管理期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待遇享有期限一般为5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东惠才卡”实行动态管理。高层次人才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规定行为的,由所在(引进)单位向同级服务窗口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收回“山东惠才卡”,取消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第五章 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建立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组织,成员由本规定所列服务事项的省级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相关事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的建立运行和协调指导,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确定服务事项并组织实施,积极构建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服务周到、便捷高效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体系。
第三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立“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高层次人才数量较多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按照属地服务原则,为本区域内的高层次人才落实绿色通道待遇。
第三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制定本规定所列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落实措施、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和服务事项具体承接单位(机构)落实好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事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在各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承接单位(机构)和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配备服务专员,负责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待遇落实、人文关怀、创新创业等“保姆式”“一对一”服务。全省各级、各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由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管理,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八条 建立绿色通道评估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对全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开展、评估情况和意见建议。各级、各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纳入人才工作考核目录。
第三十九条 建立绿色通道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积极完善全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目录,不断丰富绿色通道服务内容。新增服务事项报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新纳入服务目录的事项,省直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备案。
第四十条 健全完善绿色通道网络支持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设立山东省高层次人才网上服务专区,集成省、市、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资源,打造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一站式”网上服务平台。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