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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06-03 09:46:31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前湾保税港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2月28日
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的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以下简称“安家费”)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发放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安家费发放对象为2018年6月6日以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第四条 安家费申报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
(三)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青初次自主创业的,须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创业实体须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申报人员须按规定由就业单位或创业实体在青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
(四)申报人员须于2018年6月6日以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以签订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符合青岛市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政策。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五)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申报人员未婚的,所购商品房产权人须为申报人且产权为申报人单独所有;申报人员已婚的,所购商品房产权人可为申报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夫妻双方同时具备申报安家费条件的,按照“就高”的原则,只可其中一人享受安家费。
(六)申报人员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费。已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安家费。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将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
第三章 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安家费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第六条 安家费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安家费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安家费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在其他单位就业及在青创业的安家费由单位或创业主体注册所在地区市财政负担。
第四章 申报流程及发放办法
第七条 申报。申报人员根据要求在安家费申报系统中填写信息提交申请后,由就业单位对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第八条 审核。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及申报人员就业、创业状态进行审核。对可通过国家或全市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个人学历、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对其他无法通过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信息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申报时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时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由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及各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购房情况、享受各类购房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拟发放安家费人员名单。
第九条 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发放安家费人员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安家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安家费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诚信和动态管理机制:
(一)申请发放安家费时,申报人员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安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取消本人及其配偶安家费申报资格,并纳入安家费补贴发放失信名单。
(二)申报人员自领取安家费之日起5年内,所购商品房进行转让、交换或撤销、变更购房合同的,须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要求退回安家费。
第十二条 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家费发放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切实做好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保障部门要对申报人员的购房情况、享受各类住房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安家费及时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