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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创新山东2019-06-27 01:56:00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9〕24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整合优化人才建设资金提高集约使用效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组发〔2018〕35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2日
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整合优化人才建设资金提高集约使用效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组发〔2018〕35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等重点人才工程、落实高层次人才津贴补贴和干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人才建设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保障、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人才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为人才建设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建设资金任务清单,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制定人才建设资金实施细则,编制人才建设资金总体绩效目标。
第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是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人才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人才建设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组织实施部门立足全省重点任务和人才工作实际,提前谋划、统筹研究人才工作任务,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提出人才建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留“硬缺口”。
第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组织实施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人才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代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组织实施部门申请通过人才建设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组织实施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对人才建设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人才建设资金的支出方向。省委组织部应将人才建设资金任务清单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人才建设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重点人才工程。主要用于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等重点人才工程。
(二)高层次人才津贴补贴。主要用于落实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经费补助、院士科研补助和生活津贴、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津贴等政策。
(三)干部教育培训。主要用于开展各类境内外人才培训。
(四)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级人才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部门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人才建设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编实、编细、编准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
第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在编制人才建设资金任务清单时同步编制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项目入库和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购买服务计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部门根据人才建设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出现遗漏。其中,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对下转移支付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专项转移支付应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组织实施部门在规定时限前10日,提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将分配方案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等。审核无意见的,省财政厅及时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同时下达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人才建设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方式。组织实施部门按遴选出的项目和人才补助标准进行分配,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应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部门应严格执行省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应列未列年度预算以及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按照有关程序审批。调增事项优先通过现有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组织实施部门应根据人才建设资金预算安排和实施进度等情况,认真编报预算执行计划书。
第二十条 人才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支出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监控,通过数据信息分析、信息系统预警、综合核查等方式,对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省财政厅将建立预算执行反馈和预警核实处置机制,每年分三次将6月、9月、11月份的资金执行进度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组织实施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人才建设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