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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11-14 03:36:09

鲁人社发〔2019〕1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企业(集团)::

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要着眼于健全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宏大技术工人队伍。要遵循技能人才成长成才规律,坚持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注重职业道德,突出能力导向,强化业绩贡献;以满足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要为目标,坚持评价的适用性、精准性,注重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衔接、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统一。开展企业自主评价坚持试点先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二、自主评价的依据和范围

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根据企业生产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三、自主评价的条件

(一)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规范管理;

2.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含量高,且与本单位业务直接相关;

4.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有稳定的经费保障;

5.设立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

6.自主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

(二)自主评价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员应是本企业在岗职工;

2.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申报要求;破格评价的,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申报条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破格申报条件,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实施;

3.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岗位一致,每次限申报1个职业(工种)。

(三)自主评价企业的备案

由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向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备案申请,提交材料包括:

1.《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方案》(见附件2);

3.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人员破格申报条件;

4.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6.拟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

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申请备案的企业进行备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工作方案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目录。

四、自主评价的内容与方式

(一)评价内容

1.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

3.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重点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创新务实、团结协作等情况。

(二)评价方式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人员情况,可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评价和直接认定等方式进行评价。支持企业制定自主评价方式,并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1.考核鉴定。采用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考核和论文答辩等方式组织评价,考核内容根据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确定,注重考核内容与企业实际有机结合。

2.考评结合。采取理论考核、实践操作、业绩评审、业绩展示等方式,对不同类型技能人才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评价。评价要重点向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能力倾斜。

3.过程化考核。依托工作现场、结合工作过程开展考评,通过制作产品、技术攻关、完成任务等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职业素养、操作水平、解决问题能力等评价认定技能水平。

4.直接认定。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等人员,可直接认定相应等级。

五、自主评价的组织实施

自主评价工作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一)成立考核机构。企业应成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委员会,负责考务和监督。应独立组织自主评价,不得交由其他机构代为组织。

(二)制订考核方案。确定考评内容、方式等,报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考务组织。企业可自行命题,也可以使用国家题库,或自行命题与使用国家题库相结合。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独立评价。加强考风考纪监督,完善电子监控设施,由于生产安全等因素不能安装监控的,企业要采取监督措施,做到全程留痕。自主评价全过程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督导。

(四)结果公示。企业对自主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委员会须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五)颁发证书。企业将公示情况和评价结果信息上传到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经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企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的证书参考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合格人员信息纳入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

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六)兑现待遇。企业应根据评价结果,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兑现相应的薪酬待遇。

企业应妥善保管考生文档,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可追溯。

六、政策支持

获得企业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纳入全省技能人才数据库。入库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兑现相应待遇,并可参评、申报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等。

七、服务与监管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要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监管体系,建立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办法,对违规失信、管理失序的企业,取消评价资质。对管理规范、社会认可度高的自主评价企业,可通过继续备案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工作。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做好技术支持服务和质量监管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技能人才数据库。加强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满足业务协同共享和大数据分析应用需要。指导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制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制定自主评价办法与实施方案。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服务,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三)自主评价企业要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和地域范围内,独立开展自主评价工作,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要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建立问责机制并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15日


编辑:徐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