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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19-11-14 04:50:35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青岛市科技惠民示范引导专项是青岛市科技计划体系的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19〕2号)要求,参照国家、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和本市实际,制定《青岛市科技惠民示范引导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09月0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科技惠民示范引导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科技惠民示范引导专项(以下简称“惠民专项”)是青岛市科技计划体系的组成部分。为规范管理,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参照国家、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专项坚持面向基层、服务民生,旨在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基层示范单位密切合作,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为国家、省科技惠民计划储备一批优质示范项目,推广普及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大力提升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让科技成果更好更多地惠及百姓。
第三条 惠民专项主要包括现代农业、人口健康、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对口支援和科技扶贫、公共安全、城镇发展与社会事业等相关科技领域。主要包括:
(一)现代农业领域。优先支持生物育种、智能化农业机械装备、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化物流技术、化肥农药减施技术、动植物病虫害防治、耕地质量培育和水资源高效利用、地膜和重金属污染消减等技术转化应用,建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以产品为单元,以产业链为主线,以示范园区为基点的新型农业科技资源组合模式。
(二)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妇幼健康、中医药、疾病(肿瘤等重大疾病、罕见病、地方病、传染病和慢性病等)防治与早期预防预警、医疗器械、体育运动康复器材、远程医疗、社区中西医干预和监测网络平台等技术与装备的转化推广应用和科技惠民平台建设。
(三)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环境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土壤生态修复与河道自净、污染土壤治理、垃圾与污泥处理、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优先支持“低能耗、低(零)污染、低资源依赖”、废水低成本深度处理、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废弃物资源化高值利用及资源再生利用等技术的转化推广应用。
(四)对口支援和科技扶贫。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扶贫工作安排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中的重要作用。
(五)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和评估与溯源、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气候变化应对、重大生产事故预防与救援、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推广应用和科技惠民平台建设。
(六)城镇发展与社会事业领域。优先支持绿色城市交通建设,宜居建筑等技术的转化推广应用。优先支持数字城市和社区、社会保障系统管理服务、便民惠民公共服务等科技惠民平台建设。
(七)其他社会发展领域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四条 惠民专项重点任务:支持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提升先进适用技术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转化应用成效。
第二章 申报与实施
第五条 项目遴选组织方式主要包括社会申报和专项组织。
社会申报。对需面向社会组织申报的竞争类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
专项组织。对政府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重点项目,以专项组织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六条 市科技局依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或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结合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任务,会同行业部门深入调研,梳理出制约行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并结合项目需求征集,提出惠民专项支持的重点领域、内容及目标,经专家论证后编制形成年度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社会申报项目)。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路线可行性、研究内容科学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评审论证。对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择优进行现场考察(专项组织项目)。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结果和现场考察意见,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下达后按程序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至任务书约定验收之日止,对已由任务书核准约定的项目预算、考核指标、完成时限等各类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变更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周期3年的项目,实施中期,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执行周期2年的项目原则上不实施中期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惠民专项资金采取政府无偿资助和后补助方式支持,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执行周期3年,无偿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一般项目执行周期2年,无偿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惠民专项资金在投入到具体项目时,可根据项目评估情况予以分期拨付。
第四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实施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惠民专项进行绩效评价,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专项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科技局作出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再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报专项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惠民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具体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可以根据惠民专项的具体实施情况,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十九条 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连续两年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5日。2013年4月19日印发的《青岛市民生科技计划实施方案》(青科农社字〔20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