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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潍坊市科学技术局2021-11-02 09:40:00
潍科发〔2021〕3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市科技局制定了《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科技局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科技厅《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潍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立足科技创新需求,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为核心,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机构名称一般应包含“研究院(所)”、“研发中心”等。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管理和政策落实等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行指导、服务和推荐。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推荐,市科技局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 申请备案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提出备案申请,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潍坊,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发展规划。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技术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三)具有现代高效的体制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灵活的引才用才机制、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以及市场化的收益分配机制等。
(四)具有完备的研发条件。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和设施,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五)具有高层次的人才队伍。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在职)专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
(六)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研发经费投入。主要收入来源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经费等,其中技术性收入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七)近年来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成效显著。
第六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依照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等。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行业内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开展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明确申请备案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时间、地址、形式和联系方式。
(二)材料受理和形式审查。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的完整性。
(三)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
1.直接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评分,形成评议结果;
2.根据评议结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四)结果公示。综合专家评议结果和现场考察意见,提出当年拟通过备案的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
(五)下文公布。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下达公布文件。
第九条 申请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场地、人员及设备材料
(1)研发场所证明;
(2)研发机构人员清单;
(3)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
3.管理制度材料
(1)单位章程;
(2)运行制度:包括引人用人、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等制度;
4.运营情况材料
(1)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经鉴证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5.研发情况材料
(1)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
(2)近年来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清单和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3)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材料和孵化育成科技型企业材料。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主要职责任务如下。
(一)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聚焦全市重点产业领域,围绕行业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备案后3年内主持或参与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1项以上。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备案后3年内转化科技成果3项以上。
(三)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以产学研协同创新为纽带,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优势,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功能,加快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备案后3年内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2家以上。
(四)集聚培养高端人才。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的创新机制,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高层次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能够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优秀人才和高水平专家团队。
第十一条 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3年。在3年管理期满前,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不通过的,取消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 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撰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获得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备案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估绩效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市级以上各级科技计划,管理期内可择优支持1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我市产业发展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