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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2019-11-14 09:50:44

鲁财资环〔2019〕11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相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

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

“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要求,强化财政资金绿色导向作用,加快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和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制定实施差别化企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内容

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以下简称“绿色门槛”),是指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涉及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时(不包括职工安置、搬迁补偿等社会保障类资金和人才建设资金),按照与绿色发展的相关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确保财政资金投向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防止财政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对中央有明确要求的资金,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一)优先支持范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应遵守节能环保法规,认真履行用能及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节能、排污标准。对节能、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绿色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优先予以支持。主要包括:

1.列入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现代高效农业等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

2.主动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并通过国家和省相关审核认证的企业。主要包括:通过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或认定的企业;通过能源、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等。

3.主动参加“领跑者”活动,列入节能环保领域各类先进名单的企业。主要包括:入选国家和地方“能效领跑者”“环保领跑者”“水效领跑者”名录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列入国家重大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名单的企业等。

4.主动加严节能环保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主要包括:在能源节约、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自愿与节能、生态环境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能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节能减排效果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节能环保标准,并且节能、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企业;主动采取措施修复生态环境、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的企业;主动实施节能升级改造实现节能降耗、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等。

5.主动开展或推动节能环保领域技术创新的企业。主要包括:主动发起或者参与设立节能环保等绿色发展基金的企业;以新技术、新工艺为依托,生产或者提供节能环保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研发节能环保关键技术,在节能降耗、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保等方面实现重大技术攻关的企业等。

6.减少环境污染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省、市明确要求实施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和土壤、地下水污染修复项目等。

7.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列入优先支持范围的企业。

(二)不予支持范围。对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以及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财政资金不予支持。主要包括:

1.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行为超标的企业。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给予处罚,或者超过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用能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能耗总量指标的企业;重点用能企业未完成节能目标,或因污染环境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未按时整改的企业等。

2.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手续不规范,违规建设的企业。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建设项目节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节能或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节能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企业等。

3.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定或经法院判决,构成环境违法违规的企业。主要包括:因为违规用能、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企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企业;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排放各类污染物的企业等。

4.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主要包括:环境违法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规从事禁止类活动的企业;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未及时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企业;违法从事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在中央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重大环境违规违法问题的企业等。

5.被列入国家和地方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企业。

6.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列入不予支持范围的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会商机制。各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和会商机制,根据行业能源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环保政策要求、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等变化情况,不断完善“绿色门槛”制度。

(二)强化信息共享。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节能环保信用“黑名单”等信息平台的衔接,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多渠道掌握企业节能环保违法行为,确保“绿色门槛”制度发挥实效。

(三)明确职责分工。企业在申请使用财政资金时,要向业务主管部门承诺符合“绿色门槛”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审核把关责任,防止财政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绿色门槛”政策,引导企业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增强节能减排主动性,为制度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实施期限

本制度实施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市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编辑:徐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