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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11-14 10:13:59
鲁科函〔2019〕169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合作银行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4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在现行风险补偿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实施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科技厅在合作银行中择优选择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省科技厅每年对托管银行的风险补偿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续约。
二、设区市科技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市《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登记汇总表》《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信息表》。
三、省科技厅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后,托管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银行,补偿资金可直接冲抵本金损失。
四、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五、各市科技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要加强协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深入开展。各市科技局要积极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严格审核贷款风险补偿备案申请,密切关注企业经营状况,提前防范风险。各级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合作银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业务指导,鼓励合作银行将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业务纳入综合业务评价体系,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贷款产品,切实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题。
六、鲁科字〔2018〕145号文件中有关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业务表述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