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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07-25 04:35:00
(一)改革基金设立机制。不再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政策审查委员会,取消基金设立环节的政府审批和政策性审查。确定合作机构、设立基金等事项,由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公司)自主决策。引导基金省财政出资部分作为新动能基金公司注册资本金,分期拨付新动能基金公司,专项用于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二)提高基金市场化运作水平。新动能基金公司专司引导基金运营管理,选聘高水平团队,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实现政策目标。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干预基金日常经营,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三)完善基金评价监督体系。构建符合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特性,有利于政策目标与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考核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进行科学评价。新动能基金公司负责参股基金绩效考核,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省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筹集和拨付引导基金,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基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基金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便利。山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调做好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省审计厅负责对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优化基金架构。将“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调整为“引导基金-子基金”两级,杠杆比例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通过加大引导基金让利幅度等措施,鼓励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扩大投资规模,放大政策效果。
(六)调整基金设立规模。基础设施类、产业类和创投类基金设立规模,分别由不低于50亿元、30亿元、5亿元,调整为原则上不低于30亿元、10亿元、2亿元,具体设立规模由新动能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七)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门槛。申请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由不低于20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1000万元。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进一步降低。
(八)适当提高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调整为一般不超过25%;现代高效农业、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内基金及各类创投基金可以达到30%,省、市、县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放宽至50%。
(九)放宽基金返投比例。将基金投资山东省的比例由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或70%,调整为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基金所投资省外(含境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山东省、被省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山东省的,可视为省内投资。
(十)放宽基金注册地限制。子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注册不受地域限制。
(十一)设立项目基金。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省级引导基金联合市、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项目基金,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
(十二)加大让利力度。自2019年起,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省内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注册满一年以后引导基金让利根据投资情况另行确定。对天使类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比例。
(十三)实施财政奖励。自2019年起,基金工商注册两年内,对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含)、小于70%(不含)的,按比例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四)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参股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十五)落实引导基金出资。省引导基金中市级出资统一委托新动能基金公司管理。各市要将引导基金市级出资部分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并根据引导基金出资进度及时拨付新动能基金公司。
(十六)建立项目筛选推介机制。新动能基金公司负责设立公开、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应及时择优推荐项目;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按照标准在网上自主申报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筛选后纳入基金投资项目库。
(十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大胆创新,在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责任。国有企业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出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
(十八)建立对接服务机制。加强省直部门、新动能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三方联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会同新动能基金公司,确定专门负责人和联系人,分别对接基础设施类、创投类和相关产业类基金,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基金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一对一服务。
(十九)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和新动能基金公司定期召开会议,调度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督促基金加快投资。
(二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新动能基金公司每季度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每年向省政府提报引导基金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