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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人才资讯
来源:山东省商务厅官网2020-02-11 10:53:26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主动性,加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探索制定以下激励政策。
一、激励对象
(一)根据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投资和纳税情况,对项目投资企业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进行扶持;
(二)根据招商团队、社会团体(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下同)或个人(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及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所属职工,下同)引进的区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对引荐人进行奖励(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引荐人由项目投资方确定);
(三)根据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情况,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二、项目界定
投资项目须经过区安商协调暨营商环境监督领导小组评定通过,符合“环保、安全、节能、高效”要求,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不在政策扶持范围之内。
三、投资企业扶持政策
(一)对引进的外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一般工业项目,经认定,自投产运营后,五年内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扶持:前三年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照地方财政贡献(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及以下留成部分,下同)的50%给予扶持,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5000万元的(含5000万元),按照地方财政贡献的75%给予扶持,年实现税收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地方财政贡献的90%给予扶持;后两年按照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
(二)对引进的新兴产业培育项目及企业孵化器,经认定,以土地租赁、土地入股或代建厂房等形式扶持配套生产要素。设立一定规模的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以股权、合作权益、现金出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广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引进培育,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适时退出。
(三)物流项目实现的税收区级以下留成部分全部属于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政策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自主制定。
(四)对引进的农业项目及其它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在土地等生产要素供给上给予扶持。
(五)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投资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重点扶持。
(六)现有企业投资新上项目或扩建项目的,经认定,自投产运营后,按照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享受同等政策。
(七)达到同等条件的内资企业与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同等政策。
四、引荐单位、个人奖励政策
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给予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前十名单位各补助经费10万元,其它完成任务的单位各补助经费5万元。对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同时与干部提拔使用挂钩。
对引荐人或引荐人指定的受益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引进外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一般工业项目的,自投产运营后,按照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奖励;自企业实现地方税收第一年起按照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五年。引进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兴产业培育项目的,自投产运营后,按照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五年。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除此之外的条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政策执行;涉及区内扶持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扶持。
(二)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奖励资金按现行政策分级负担。
(三)本激励政策自2019年2月15日起实施,适用于新上项目,如国家、省、市政策有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四)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