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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人才资讯
来源:山东省商务厅官网2020-02-11 10:53:26
为全面深入推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加快重大项目的引进力度,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新引进注册落户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县外工业企业、现有企业新上项目、重大技改项目、收购或以入股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的项目;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
2.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房地产开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在扶持范围之内。
3.鲁北高新区工业项目不在扶持范围之内,单独制定相关政策。
第二条 招商重点
1.省、市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工程确定的“十强”产业及无棣县确定的“3+5”产业(绿色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项目。
2.盘活存量资产(县域内的破产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以及烂尾项目、围而不建的项目)。
3.做大做强“黄河三角洲·棣洲智汇物流港”物流园区。
第三条 用地政策
企业按基准地价正常办理出让手续,对达到投资约定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确保落户经济开发区(含海丰、棣丰、水湾工业聚集区)、新海工业园、东风港经济园区的工业企业,综合用地成本(含土地开垦费,不含耕地占用税、契税,下同)每亩不超过10万元,其他园区每亩不超过7万元。投资企业可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国家认定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综合用地成本不高于周边县区。
第四条 财税政策
1.新上工业企业项目,自投产运营后五年内,比照前三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比照后两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纳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比照技改后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三年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新上服务业企业(物流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连续五年,比照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纳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比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比照上年度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落户“黄河三角洲·棣洲智汇物流港”物流园区的项目比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激励政策
1.对达到投资约定条件、投产运营并实现税收的工业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的5‰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经费补助;物流等服务业项目,按一个会计年度上缴税金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5%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经费补助。每个项目只在投产达效当年奖补一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招商引资成绩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优先列为优秀等次,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六条 营商环境
1.自接到项目联审联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相关责任单位不设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由引荐单位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做好项目代办工作,提供保姆式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
2.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3.对县外投资者及其企业域外员工,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办理证照等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第七条 补助程序
对达到投资约定条件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以园区或镇(街道)的名义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补助。每半年补助一次。
第八条 达到同等条件的内资企业与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同等政策。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县商务局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