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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人才资讯
来源:山东省商务厅官网2020-02-11 10:53:26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扩大有效投资,加快我区新旧动能转换,吸引更多的重点产业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外资项目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金额达到500—1000万美元(含)、1000—2000万美元(含)、2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以上均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及外方股东贷款),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达到山东省政府要求的,同时享受山东省《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相关奖励政策。
第二条 工业项目落户支持
(一)扶持对象
符合我区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新旧动能转换方向,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 亩均产值不低于520万元/亩, 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征地类项目。按照基础设施建设(含生产车间、厂区道路、雨污水管网等,不含设备)投资10%的比例,给予企业补助。
2.租地类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项目,土地租赁期内,前两年建设期内土地租赁费全部予以补助,后三年按土地租赁费的50%给予补助。项目由租地转为征地时,按照基础设施建设(含生产车间、厂区道路、雨污水管网等,不含设备)投资现值10%的比例,给予企业补助。
3.租赁标准厂房类项目。租赁期内第一年给予租赁费全部补助,后两年按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助。
4.以商招商类项目。鼓励区内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厂房资源以商招商,对引进项目符合本政策要求的,按新引进项目形成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一定额度给予扶持,其中,前两年按区级留成部分100%的额度给予扶持,后三年按区级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扶持,区内原企业和新引进企业扶持分成比例自行商定。
第三条 楼宇经济落户支持
(一)扶持对象
1.楼宇经营方(含开发企业)应在我区管辖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合法经营,楼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万平方米(含);
2.申请扶持的楼宇物业管理公司具备物业管理资质;
3.申请扶持的入驻企业是指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我区注册公司并进行税务登记,符合我区重点扶持产业方向的新入驻楼宇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楼宇经营方扶持标准。
(1)鼓励经营方自持产权。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投入运营的楼宇,自持部分达到80%以上,入驻面积达到70%以上的楼宇,一次性给予楼宇经营方20万元奖励。
(2)鼓励发展楼宇产业园。对楼宇经营方通过自主招商,引进同一行业企业形成产业集群,楼宇内企业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70%以上,楼宇内在我区纳税企业入驻面积达到80%以上,一次性给予楼宇经营方100万元奖励。
(3)鼓励老旧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楼宇经营方对楼宇公共设施实施更新改造的,可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4)鼓励发展亿元商务楼。对于年度总税收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楼宇经营方100万元奖励。
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扶持的,以最高一项扶持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2.负责楼宇物管公司为国家一级资质、签约时间在三年以上且达到国家相关物业服务标准的物管公司,给予其一次性10万元补助。
3.入驻楼宇企业扶持标准。自形成税收年度起,当年形成区级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的,当年给予50万元补贴;当年形成区级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的,当年给予100万元补贴;当年形成区级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当年给予150万元补贴。扶持期为三年。
第四条 总部经济落户支持
对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鲁商发〔2018〕2号)文件认定标准的总部机构(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外,自公司注册成立后的第一个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在我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留成部分100%、70%、50%的额度给予奖励支持。
第五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第六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投资企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落户项目,运营期间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企业享受的激励政策。
第七条 本扶持政策由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